政府刊憲撤銷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 即日生效 李早前就「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被駁回
2024-12-27 12:27
政府今日(27日)刊憲,公布行政長官李家超已依據《太平紳士條例》 ( 第 510 章 ) 第 6(1) 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資深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即日起生效。
李柱銘、吳靄儀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未得警方批准的維園集會,集會之後變成「流水式集會」,當日亦有暴力事件發生。他們早前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們不服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但被駁回。
4情況可撤銷太平紳士委任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第6條,行政長官可在4種情況下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包括:
(a)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
(b)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
(c)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之後的任何時間,離開香港並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但如他是因行政長官批准的理由而不在香港的,則屬例外;
(d)行政長官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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