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監視警員稱跟蹤期間被告李嘉濱曾脫口罩飲菊花茶 否定辯方質疑
2024-12-04 11:03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院踏入第9天審訊。辯方盤問監視警員時,指警員在監視行動中跟蹤的男子戴着口罩,質疑警員無法肯定該男子是被告李嘉濱。警員供稱,跟蹤過程中,李嘉濱曾購買菊花茶飲用,當時他除下口罩及露出了整個面容。
趁目標人物不察時拿相片比對樣貌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8時,引述警員8在書面供詞中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到西環梅芳街等候李嘉濱出現,但後來約於12時半接獲通知及前往九龍,辯方指警員8當日早上其實「走漏眼」、「睇漏左」。警員8否認。
辯方續指,同日晚上7時51分,警員8在大角咀宏創方外再次守候李嘉濱;但辯方質疑,警員8當時並不能夠確認他看到的該名男子是李嘉濱,而警員8同日早上已因「走漏眼」而未能認出李嘉濱,警員8當晚將該名男子認作李嘉濱,是因為他不能容許兩度「跟甩」目標人物。警員8再次否認。
辯方又問警員8,當晚他有否以任何方式確認該男子身份。警員8供稱,他曾拿出訓示時派給他的相片比對;又稱自己看見該名男子時,雙方相距約4米,他亦看到對方正面。辯方問,警員8是否在對方面前「兜口兜面」拿出相片比對。警員8稱會先記着男子容貌,趁對方不察覺時,再拿出相片比對。
目標人物曾除口罩飲菊花茶
辯方續指,當時該名男子戴着口罩,警員8不能看見口罩下的面部特徵。警員8稱,對方曾購買菊花茶及除口罩飲用,當時能夠看到整個面容。辯方另指當晚警員8在旺角區跟蹤時,路上行人較多,會阻礙視線,警員8不能肯定目標有否離開其視線。警員8不同意。
監視警員5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在西環梅芳街外進行監視行動,至約10時51分,他接獲指示駕車跟蹤一輛巿區的士,該的士從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及後駛入干諾道及進入西區海底隧道,再經佐敦道入彌敦道,駛經登打士街後停車。
跟蹤監視下見李嘉濱走向宏創方
警員5稱當時看見李嘉濱下車,他身高約5尺7吋,穿黑色外套、胸前印有白色圖案的黑色上衣、外側有3條白間的黑色長褲和黑色鞋,並戴着口罩和黑色粗框眼鏡、攜有一個腰包。警員5稱自己拿出相片比對,用了5秒確認李嘉濱的身份;李嘉濱走向艾麗大廈,行動由其他隊員接手。
警員5續稱,至下午約2時49分,李嘉濱在上海街上了的士,警員5便從登打士街開始駕車跟蹤該的士,駛經砵蘭街、亞皆老街、塘尾道及洋松街。的士駛至楓樹街近宏創方路邊停下,李嘉濱手持一個有重量的紅色膠袋、下車及行向宏創方,其衣着與前述一樣,警員5亦再次用相片比對及確認李嘉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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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濱曾被接載往將軍澳尚德邨一帶
當晚9時27分,警員5稱當時再次接報,得知李嘉濱與不知名男人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登上了一輛紅色私家車,警員5便駕車跟蹤,該紅色車駛往新填地街、經旺角道及停在近康樂街,李嘉濱一度下車;至9時36分,李嘉濱折返紅色車前座乘客位,紅色車沿旺角道駛近西洋菜南街,李嘉濱再次下車及走向行人天橋方向。
警員5續稱,及至9時47分,李嘉濱再次登上紅色車,駛經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路、唐明街及寶康路,及後駛回唐明街,至尚德邨附近交通燈時,李嘉濱向尚德邨方向拍攝,並一度把手機遞給司機,由司機向尚德連儂牆方向拍攝。
當交通燈轉為綠燈,紅色車沿唐明街駛向寶順路迴旋處,其後再次駛回唐明街及一度駛入尚德邨範圍,紅色車駛出尚德邨後,駛向寶順路迴旋處,經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和太子道,駛至通州街近楓樹街停車,但車上兩人沒有下車。至晚上近11時18分,紅色車再次開車,駛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槐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及彌敦道,至近弼街停車;警員5稱李嘉濱下車,由其他同事接手監視,他則繼續監視該紅色車。
警員忘記訓示有否提及監視人物之間情侶關係
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警員5時,問到訓示期間有否提及監視目標人物之間的關係,例如吳子樂和張琸淇是情侶關係。警員5稱不記得。朱續問到,有否提及李嘉濱與另一監視目標潘栩彤是情侶。警員5亦稱不記得。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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