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監察警員指相片顯示被告輪廓肩膀闊度 身材肥瘦 提供監視對象身體特徵 不同意辯方所指「認錯人」
2024-11-29 11:37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今踏入第7天審訊。辯方盤問時,指監視警員21接收訓示沒有獲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警員21同意,但稱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甚至身材肥瘦。辯方指警員21依靠眉目和肩膀,不能準確地確認被告張家俊的身份,並指其「認錯人」。警員21不同意。
警員供稱監視被告等人情況
監視警員21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了的士。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問到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而兩人距離警員最近時在10米以內。辯方問到,何卓為身上有否酒氣及步伐不穩?警員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酒氣。
觀察輪廓及特徵確定身份否認「認錯人」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了共17人的相片,而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約為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以看見肩膀。辯方續指,警員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家俊側面,再依靠觀察輪廓和特徵去確定對方身份。
警員21確認他在訓示期間沒有獲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惟警員21稱相片顯示了被告等人的輪廓和肩膀,可以藉此評估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身材肥瘦,他亦可透過頸項長度去作評估。辯方問到,當時警員21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為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警員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着口罩,辯方問到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警員21確認對方身份。警員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眼晴之間的距離和耳朵,再加上其肩膀,令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的注意。辯方指,警員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到該男子即張家俊,其確認並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警員21不同意。
承認大部份時間只見楊怡斯側面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指警員21昨天作供初期需要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21同意,但否認其記憶在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相對模糊,稱只是一時遺漏。
辯方續指,警員21稱2020年3月6日晚上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到警員21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稱為楊怡斯的女子側面?警員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該女子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上述大部時間,該女子均背向警員21。警員21稱,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
稱不除口罩亦烈從眉眼耳肩等確認身份
警員21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辯方問到,警察檢查巿民身份證時,如果巿民戴口罩,警察如果要核實巿民身份,可以怎樣做?警員21稱,除掉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果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21同意,但稱可看見眼、眉、耳、頸和肩,並且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即為楊怡斯。
辯方又問到,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21進行認人手續?警員21稱沒有,並指相信是因其身份,他也沒有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為相片由律政司主控官提供,而警員21本身並不能認出。警員21否認。
另外,法官陳仲衡今告知有陪審員下周一有家事須出席,故當日審訊將於下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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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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