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监察警员指相片显示被告轮廓肩膀阔度 身材肥瘦 提供监视对象身体特徵 不同意辩方所指「认错人」

2024-11-29 11:37

口岸爆炸案于高院续审。作供警员否认当日受命监视时「认错人」。资料图片
口岸爆炸案于高院续审。作供警员否认当日受命监视时「认错人」。资料图片

8男女涉2020年初医院口岸爆炸案,今踏入第7天审讯。辩方盘问时,指监视警员21接收训示没有获提供监视对象的身体特徵和体型等资讯。警员21同意,但称相片上有显示被告轮廓和肩膀,足以评估对方肩膀阔度、甚至身材肥瘦。辩方指警员21依靠眉目和肩膀,不能准确地确认被告张家俊的身份,并指其「认错人」。警员21不同意。

警员供称监视被告等人情况

监视警员21供称,2020年3月6日晚近11时,看见李嘉滨走到巴域街与白田街附近,其后进入巴域街休憩处;至翌日0时01分,他看见何卓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处,约6分钟后,何培欣独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时7分,吴子乐和张琸淇两人沿斜路折返、牵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后上了的士。

何卓为代表大律师黎暐晴盘问时,问到当时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为走上去?警员21称,仅看到两人紧贴,而两人距离警员最近时在10米以内。辩方问到,何卓为身上有否酒气及步伐不稳?警员21称何卓为身体有摆动,但没有酒气。

被告杨怡斯。陈浩元摄
被告杨怡斯。陈浩元摄
被告之一周皓文。资料图片
被告之一周皓文。资料图片
被告张琸淇。资料图片
被告张琸淇。资料图片

观察轮廓及特徵确定身份否认「认错人」

张家俊代表大律师张志辉盘问下,警员21同意训示期间,上司向他出示了共17人的相片,而每张相片均是黑白及约为证件相大小,相片均为正面及可以看见肩膀。辩方续指,警员21当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张家俊侧面或背影。警员21同意,但称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张家俊迎面走来,走到近10米后看见张家俊侧面,再依靠观察轮廓和特徵去确定对方身份。

警员21确认他在训示期间没有获提供监视对象的身体特徵和体型等资讯。惟警员21称相片显示了被告等人的轮廓和肩膀,可以藉此评估体型,包括肩膀阔度、甚至身材肥瘦,他亦可透过颈项长度去作评估。辩方问到,当时警员21评估张家俊是甚么身材。警员21称不会是肥,属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为发型会改变,所以不会优先考虑。

警员21亦确认他在巴域街看见的男子戴着口罩,辩方问到相片显示轮廓怎样协助警员21确认对方身份。警员21供称,可以看到眉毛、眼晴之间的距离和耳朵,再加上其肩膀,令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时,吸引到他的注意。辩方指,警员21不可能透过上述特徵估计到该男子即张家俊,其确认并不准确,他当时「认错人」。警员21不同意。

承认大部份时间只见杨怡斯侧面

杨怡斯代表大律师陈伟彦盘问时,指警员21昨天作供初期需要控方提供书面供词,才记得监视对象包括杨怡斯。警员21同意,但否认其记忆在事隔4年半后已变得相对模糊,称只是一时遗漏。

辩方续指,警员21称2020年3月6日晚上约10时20分看到吴子乐、张琸淇与杨怡斯碰面,问到警员21当时是否只看到他所指称为杨怡斯的女子侧面?警员21同意,并确认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处期间,该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约1分钟后该女子从巴域街休憩处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时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处。辩方指,上述大部时间,该女子均背向警员21。警员21称,当该女子走回巴域街时,曾经有数秒并非背向他。

称不除口罩亦烈从眉眼耳肩等确认身份

警员21确认该女子当时戴口罩。辩方问到,警察检查巿民身份证时,如果巿民戴口罩,警察如果要核实巿民身份,可以怎样做?警员21称,除掉口罩及对照身份证上的相片。辩方指,如果不除口罩,是否无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员21同意,但称可看见眼、眉、耳、颈和肩,并且否认当时无法确认该女子即为杨怡斯。

辩方又问到,警方事后有否安排警员21进行认人手续?警员21称没有,并指相信是因其身份,他也没有看过杨怡斯被捕后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后,才首次看见杨怡斯的警署相片。辩方指,当时警员21确认杨怡斯身份,是因为相片由律政司主控官提供,而警员21本身并不能认出。警员21否认。

警员曾接受跟踪部门训练

何培欣的代表大律师郭憬宪盘问时,指警员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约零时首次看见何卓为和何培欣,当时相距20米。警员21同意。辩方指,后来两人走向巴域街休憩处,但何培欣并没有走进休憩处,而是停在了休憩处外的石级,而何卓为将一袋「钓返嚟嘅鱿鱼」交给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鱼竿交给何卓为及亲了他一下,及后便离开。警员21称他没有看到两人进入休憩处后的情况。

控方覆问时,警员21确认他曾接受跟踪部门的训练,包括认人方面的训练。

控方其后传召监视警员20作供。警员20供称,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调派监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等共17名人士,他在训示期间获发17人的相片,均为证件相大小,他收下相片、直至下班时才交还,在监视对象未出现前,他可以重覆查看,以加深记忆。

曾走到杨怡斯正面确认身份

本案中,张家俊和杨怡斯争议身份辩证。警员20供称, 他当时花了约3至4分钟观察杨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时接获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约于晚上10时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过路处首次看到杨怡斯,由于他早前已收到消息,所以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杨怡斯的正面,他花了1分钟去确认身份,当时双方相隔两条行车线,其后杨怡斯过马路,双方距离收窄,最近时相距约两米。

警员20续称,当时杨怡斯身上有一个黑色斜孭袋、一个黑色电脑袋、一个红白色纸袋及一个装有纸鹤的黑白色纸袋;杨怡斯过马路后,走向白田街,及后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楼方向行,警员20尾随跟踪,过程约5至6分钟;约10时19分,杨怡斯返回大埔道,与吴子乐和张琸淇会合后,3人一起走向美荷楼方向;后来杨怡斯独自折返白田街方向,及走进了石硖尾邨美葵楼地下停车场,而警员20在外守候;数分钟后,杨怡斯走出停车场及行向巴域街休憩处。

另外,法官陈仲衡今告知有陪审员下周一有家事须出席,故当日审讯将于下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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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37岁无业汉何卓为、26岁装修工李嘉滨、28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0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29岁文员杨怡斯、25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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