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監察警員指相片顯示被告輪廓肩膀闊度 身材肥瘦 提供監視對象身體特徵 不同意辯方所指「認錯人」
2024-11-29 11:37
8男女涉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今踏入第7天審訊。辯方盤問時,指監視警員21接收訓示沒有獲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警員21同意,但稱相片上有顯示被告輪廓和肩膀,足以評估對方肩膀闊度、甚至身材肥瘦。辯方指警員21依靠眉目和肩膀,不能準確地確認被告張家俊的身份,並指其「認錯人」。警員21不同意。
警員供稱監視被告等人情況
監視警員21供稱,2020年3月6日晚近11時,看見李嘉濱走到巴域街與白田街附近,其後進入巴域街休憩處;至翌日0時01分,他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一起沿巴域街斜路走上巴域街休憩處,約6分鐘後,何培欣獨白折返及走向白田街;至凌晨1時7分,吳子樂和張琸淇兩人沿斜路折返、牽着手走向白田街,及後上了的士。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黎暐晴盤問時,問到當時何培欣是否扶着何卓為走上去?警員21稱,僅看到兩人緊貼,而兩人距離警員最近時在10米以內。辯方問到,何卓為身上有否酒氣及步伐不穩?警員21稱何卓為身體有擺動,但沒有酒氣。
觀察輪廓及特徵確定身份否認「認錯人」
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盤問下,警員21同意訓示期間,上司向他出示了共17人的相片,而每張相片均是黑白及約為證件相大小,相片均為正面及可以看見肩膀。辯方續指,警員21當日在巴域街只看到張家俊側面或背影。警員21同意,但稱在10米以外有留意到張家俊迎面走來,走到近10米後看見張家俊側面,再依靠觀察輪廓和特徵去確定對方身份。
警員21確認他在訓示期間沒有獲提供監視對象的身體特徵和體型等資訊。惟警員21稱相片顯示了被告等人的輪廓和肩膀,可以藉此評估體型,包括肩膀闊度、甚至身材肥瘦,他亦可透過頸項長度去作評估。辯方問到,當時警員21評估張家俊是甚麼身材。警員21稱不會是肥,屬瘦或中等身材;另指因為髮型會改變,所以不會優先考慮。
警員21亦確認他在巴域街看見的男子戴着口罩,辯方問到相片顯示輪廓怎樣協助警員21確認對方身份。警員21供稱,可以看到眉毛、眼晴之間的距離和耳朵,再加上其肩膀,令男子迎面走上巴域街時,吸引到他的注意。辯方指,警員21不可能透過上述特徵估計到該男子即張家俊,其確認並不準確,他當時「認錯人」。警員21不同意。
承認大部份時間只見楊怡斯側面
楊怡斯代表大律師陳偉彥盤問時,指警員21昨天作供初期需要控方提供書面供詞,才記得監視對象包括楊怡斯。警員21同意,但否認其記憶在事隔4年半後已變得相對模糊,稱只是一時遺漏。
辯方續指,警員21稱2020年3月6日晚上約10時20分看到吳子樂、張琸淇與楊怡斯碰面,問到警員21當時是否只看到他所指稱為楊怡斯的女子側面?警員21同意,並確認3人走上巴域街休憩處期間,該女子一直背向自己,約1分鐘後該女子從巴域街休憩處折返,走回白田街,至10時31分又再次步向巴域街休憩處。辯方指,上述大部時間,該女子均背向警員21。警員21稱,當該女子走回巴域街時,曾經有數秒並非背向他。
稱不除口罩亦烈從眉眼耳肩等確認身份
警員21確認該女子當時戴口罩。辯方問到,警察檢查巿民身份證時,如果巿民戴口罩,警察如果要核實巿民身份,可以怎樣做?警員21稱,除掉口罩及對照身份證上的相片。辯方指,如果不除口罩,是否無法看到口罩下的特徵。警員21同意,但稱可看見眼、眉、耳、頸和肩,並且否認當時無法確認該女子即為楊怡斯。
辯方又問到,警方事後有否安排警員21進行認人手續?警員21稱沒有,並指相信是因其身份,他也沒有看過楊怡斯被捕後的相片,直到事隔4年半後,才首次看見楊怡斯的警署相片。辯方指,當時警員21確認楊怡斯身份,是因為相片由律政司主控官提供,而警員21本身並不能認出。警員21否認。
警員曾接受跟蹤部門訓練
何培欣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盤問時,指警員21在2020年3月7日凌晨約零時首次看見何卓為和何培欣,當時相距20米。警員21同意。辯方指,後來兩人走向巴域街休憩處,但何培欣並沒有走進休憩處,而是停在了休憩處外的石級,而何卓為將一袋「釣返嚟嘅魷魚」交給何培欣,而何培欣把魚竿交給何卓為及親了他一下,及後便離開。警員21稱他沒有看到兩人進入休憩處後的情況。
控方覆問時,警員21確認他曾接受跟蹤部門的訓練,包括認人方面的訓練。
控方其後傳召監視警員20作供。警員20供稱,他在2020年3月6日被調派監視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等共17名人士,他在訓示期間獲發17人的相片,均為證件相大小,他收下相片、直至下班時才交還,在監視對象未出現前,他可以重覆查看,以加深記憶。
曾走到楊怡斯正面確認身份
本案中,張家俊和楊怡斯爭議身份辯證。警員20供稱, 他當時花了約3至4分鐘觀察楊怡斯的相片,及至晚上10時接獲通知前往白田街守候;約於晚上10時10分,他在大埔道行人過路處首次看到楊怡斯,由於他早前已收到消息,所以他走到相反方向及看到楊怡斯的正面,他花了1分鐘去確認身份,當時雙方相隔兩條行車線,其後楊怡斯過馬路,雙方距離收窄,最近時相距約兩米。
警員20續稱,當時楊怡斯身上有一個黑色斜孭袋、一個黑色電腦袋、一個紅白色紙袋及一個裝有紙鶴的黑白色紙袋;楊怡斯過馬路後,走向白田街,及後走上巴域街斜路及朝美荷樓方向行,警員20尾隨跟蹤,過程約5至6分鐘;約10時19分,楊怡斯返回大埔道,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後,3人一起走向美荷樓方向;後來楊怡斯獨自折返白田街方向,及走進了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停車場,而警員20在外守候;數分鐘後,楊怡斯走出停車場及行向巴域街休憩處。
另外,法官陳仲衡今告知有陪審員下周一有家事須出席,故當日審訊將於下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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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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