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警署警長供稱陪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聽到「好大聲嘅爆炸聲」

2024-11-28 10:54

警署警長蔡國威稱,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時,傳出「好大聲嘅爆炸聲」。
警署警長蔡國威稱,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時,傳出「好大聲嘅爆炸聲」。

8男女涉醫院口岸爆炸案,今踏入第6天審訊。警署警長供稱,2020年1月底,他陪同在執勤中受傷的同袍到明愛醫院求診,候診期間他聽到男廁傳出兩下「好大聲嘅爆炸聲」,當時現場有很多病人,「都有啲恐慌」,他遂安排同事疏散巿民;警署警長用滅火筒撲滅廁所火種後,在廁格內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的玻璃瓶,馬桶亦炸破了一部分。

警署警長陪同袍求醫明愛醫院遇爆炸事件

控方今早讀出警署警長蔡偉強的書面供詞,指蔡偉強於2020年1月26日在砵蘭街近朗豪坊一帶執勤期間遭一名男子襲擊,他其後在警署警長蔡國威陪同下、到明愛醫院求診,約於1月27日凌晨2時20分,他候診期間聽到男廁傳出爆炸聲,他疏散現場約20名巿民及數名職員,返回現場時發現男廁仍冒出白煙,他進入男廁檢查及發現一個內有電池和電線的破裂黃黑色玻璃瓶。

控方續傳召警署警長蔡國威出庭作供。蔡國威的書面供詞指,他當時在明愛醫院聽到男廁傳出兩下爆炸聲,同事進入男廁發現有煙和火,蔡國威其後進入男廁時發現煙霧愈來愈濃及地面有火,他遂聯絡消防,及後找護士取來滅火筒撲熄火種,他其後亦發現裝有電池和電線的玻璃瓶,馬桶亦疑似炸破了一部份。

明愛醫院一男廁2020年1月27日發生爆炸。資料圖片
明愛醫院一男廁2020年1月27日發生爆炸。資料圖片
警署警長蔡國威。何君健攝
警署警長蔡國威。何君健攝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楊怡斯。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被告周皓文。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一列車車廂被放置爆炸品。資料圖片
羅湖港鐵站一列車車廂被放置爆炸品。資料圖片

爆炸現場冒煙有火病人恐慌

蔡國威供稱,他當時聽到兩下「好大聲嘅爆炸聲」,引起了他的注意,現場軍裝同事便去男廁檢查,他去視察時亦發現「好大煙火」、「好多白煙冒左出嚟」,而當時現場有得多病人,「啲病人都有啲恐慌」,他遂吩咐同事進行疏散。

高級消防隊長巫龍興供稱,他在2020年1月27日凌晨約2時半帶隊到明愛醫院,到場時發現火種已撲熄,惟男廁內仍充滿白煙,馬桶水箱下有碎片,而馬桶後方有輕微損毀和熏黑。

的士司機案發前由大角咀道接載男子到明愛醫院

的士司機張偉榮供稱,他於2020年1月27日凌晨,曾在大角咀道「九龍殯儀館隔離」接載過一名男子到明愛醫院;控方播放案發時明愛醫院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張偉榮確認拍攝到其的士及上述男子下車,張偉榮亦確認警方從他手機中檢取了當日行車的衛星定位記錄。

次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張偉榮時,引述張偉榮在2020年5月與警方錄取的書面口供指自己對1月27日所接載人士的容貌和上車地點「無太大印象」,指張偉榮對於大角咀上車的說法是基於定位記錄所得。張偉榮不同意,稱當日是新年期間,但乘客要求去明愛醫院,而他自己較早前亦有家人在明愛醫院離世,「所以我特別深刻印象」。

羅湖港鐵車廂內發現爆炸品

港鐵清潔女工李瑞陽供稱於2020年2月2日下午在羅湖站工作,其間在車廂內發現一個內有玻璃瓶的黑色環保袋,她其後轉交給月台台長及放在台長室門口。

港鐵站務主任張偉榮供稱,他長駐羅湖站工作,於2020年2月2日下午約3時,清潔女工告知在車廂發現失物,他其後從對方手上接過一個50厘米乘40厘米的環保袋,袋內有另一個紫色環保袋。清潔工離開後,他將環保袋放在地上,發現袋內有一個裝有灰色物質的玻璃瓶,而紫色環保袋內有一個4吋乘4吋的黑色物體,表面有橙色電線包裹及有紅色閃燈,他立即放下物品及走開,其後報告控制室,剛好當時有防暴警路過,他帶防暴警到台長室,打開環保袋給警方查看後便離開。

警疏散人群設封鎖線處理爆炸品

警署警長林得安的書面供詞稱,他於2020年2月2日下午帶隊到羅湖管制站高調巡邏;至近3時,張偉榮報稱有清潔女工拾獲兩個環保袋及帶林得安到台長室門外,張偉榮打開紫色環保袋,林得安看見一個由保鮮紙包裹的物體,該物體連接電線及有一端有燈光閃爍,他相信這是爆炸品,遂指示下屬疏散人群及設下封鎖線;至約3時53分,林得安聽到封鎖線70米外傳來爆炸聲及有大量白煙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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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供稱在尚德停車場梯間發現9枝汽油彈

高級督察梁家俊供稱,他於2020年3月8日傍晚6時曾帶隊到將軍澳唐明街一帶巡邏,並發現有磚頭和汽油彈等物品,他的小隊當晚共截查了191人;當晚有巿民逗留在尚德停車場外一處自製祭壇悼念周梓樂,估計聚集人數逾500人。

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梁家俊時,問及汽油彈一事。梁家俊供稱在尚德停車場樓梯間發現9枝汽油彈。梁家俊又稱,自製祭壇主要是用相片和字句貼在停車場外牆,地下亦有人放上花束和蠟燭;當晚他只看到一個祭壇,當時也沒有出現暴力活動。

監視警員稱奉命跟蹤見3被告走入公園

監視警員21在屏風後作供,他供稱於3月6日傍晚6時半起開始當值,負責監視一宗製造爆炸品案的涉案人士,包括本案首7名被告。在訓示期間,監視警員21獲派涉案人士的黑白色相片,相片可見被告樣貌和輪廓,他記下被告容貌後便把相片交還訓示人士。

監視警員21續稱,約晚上10時,吳子樂和張琸淇在深水埗港鐵站下車及從D2出口離開,而他則奉命跟蹤兩人;約20分鐘後,兩人在巴域街與楊怡斯碰面,3人沿巴域街走上巴域街頂的公園。當時燈光清晰,警員21與對方相距約10多米,他行至美荷樓附近及看見3名被告走入公園內;警員21其後亦看到張家俊和李嘉濱分別沿巴域街走上公園。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漢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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