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暴動脫罪理大生 發還原審認罪囚2年9月 官稱身處現場為鼓勵暴動
2024-11-13 13:46
沙田中大二號橋於2019年11月發生激烈衝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又用汽油彈、磚頭等襲擊在場警員。原審法官李慶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生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李官處理。涉案理大生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李官判刑指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產生累積效應,他身處案發現場為鼓勵他人使用暴力,壯大暴動者的聲勢,終判入獄2年9個月。
被告行為明顯到場為暴動者壯大聲勢
李官判刑指,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引述案例指必須大力阻嚇集體性的暴動及破壞行為,案發當日示威者企圖奪取中大2號橋的控制權,為有預謀犯案,該非法集結行動維持了兩小時,李官認為本案暴動對公眾造成了嚴重滋擾,亦對警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險。
李官另指被告案發時選擇留在現場,其衣著、裝備、及與他人同一陣線的行為,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李官認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暴動,惟其裝束及行徑等產生累積效應,認為其行為明顯是到場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李官判刑時念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期望恢復自由,惟一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響了其更生進程,終判監33個月。
求情指案發至今歷時5年被告曾患抑鬱
李官引述辯方稱被告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無罪,惟於2022年4月25日再被拘捕,期間涉及9個月的延誤檢控,控方庭上澄清檢控決定是於上訴期7天內提出,惟草擬文本於7天後才提交,控方稱本案無可否認出現波折,法庭就減刑方面可有酌情權。
辯方大律師許卓倫代表被告求情指,被告曾經患抑鬱症,去年在理工大學畢業。辯方稱被告於原審判決後再被捕,等待至今年7月3日才頒下上訴庭判詞,由案發至今歷時長達5年之久,在恢復審訊前及早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辯方指本案的過程十分波折,被告在等待期間亦深感疼苦,惟他沒有放棄人生,於2021年醫治好抑鬱症,努力進修,考獲急救證書,望法庭念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多於五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示威者佔據中大2號橋向警投擲汽油彈
案情指,中大2號橋於2019年11月11日被多人佔據,他們從橋上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導致交通嚴重癱瘓,使用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攻擊在場執法人員。翌日上午,他們在警方防線擺放了大量兩傘、垃圾桶、「水馬」及雜物等障礙物,另向警員作出投射雷射光束等擾亂秩序及挑撥性行為。
直至下午3時許,聚集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遮掩容貌,又使用雨傘作掩護,向警方防線朝2號橋方向推進,期間投擲大量汽油彈,燒著警員制服及盾牌。警方遂發射催淚彈及進行驅散行動,期間拘捕5名人士,包括本案的4名被告及一名女子。
原審脫罪今認暴動罪
案發時,被告李俊皓身穿黑色T恤及長運動褲,背著裝有保鮮紙、藍色T恤、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Johnny Lee」紙條的布袋。
被告李俊皓,現年29歲,任社福機構項目助理,案發時為理工大學生,今承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學近 2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中原4名被告2人罪成判囚
本案4名被告分別為22歲陳起行、25歲李俊皓、20歲張俊浩、及24歲鄧希雯。張及鄧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
陳、李早前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李今於區域法院判入獄33個月,惟因陳疑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法庭記者:黃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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