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号桥暴动脱罪理大生 发还原审认罪囚2年9月 官称身处现场为鼓励暴动
2024-11-13 13:46
沙田中大二号桥于2019年11月发生激烈冲突,多人向吐露港公路投掷大量杂物,又用汽油弹、砖头等袭击在场警员。原审法官李庆年3年前裁定涉案理大生暴动罪脱,律政司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案件发还李官处理。涉案理大生今早于区域法院承认暴动罪,李官判刑指被告的衣著及装备等产生累积效应,他身处案发现场为鼓励他人使用暴力,壮大暴动者的声势,终判入狱2年9个月。
被告行为明显到场为暴动者壮大声势
李官判刑指,暴动罪是严重罪行,引述案例指必须大力阻吓集体性的暴动及破坏行为,案发当日示威者企图夺取中大2号桥的控制权,为有预谋犯案,该非法集结行动维持了两小时,李官认为本案暴动对公众造成了严重滋扰,亦对警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危险。
李官另指被告案发时选择留在现场,其衣著、装备、及与他人同一阵线的行为,实际上鼓励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李官认为即使没有证据显示他参与暴动,惟其装束及行径等产生累积效应,认为其行为明显是到场支持暴动者,壮大声势。李官判刑时念被告本获判无罪,怀有期望恢复自由,惟一审后的延误及波折把他的期望打破,也影响了其更生进程,终判监33个月。
求情指案发至今历时5年被告曾患抑郁
李官引述辩方称被告于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无罪,惟于2022年4月25日再被拘捕,期间涉及9个月的延误检控,控方庭上澄清检控决定是于上诉期7天内提出,惟草拟文本于7天后才提交,控方称本案无可否认出现波折,法庭就减刑方面可有酌情权。
辩方大律师许卓伦代表被告求情指,被告曾经患抑郁症,去年在理工大学毕业。辩方称被告于原审判决后再被捕,等待至今年7月3日才颁下上诉庭判词,由案发至今历时长达5年之久,在恢复审讯前及早认罪,节省法庭时间。辩方指本案的过程十分波折,被告在等待期间亦深感疼苦,惟他没有放弃人生,于2021年医治好抑郁症,努力进修,考获急救证书,望法庭念他没有刑事定罪纪录,考虑多于五分之一的刑期扣减。
示威者占据中大2号桥向警投掷汽油弹
案情指,中大2号桥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多人占据,他们从桥上向吐露港公路投掷大量杂物,导致交通严重瘫痪,使用大量汽油弹、砖头及杂物攻击在场执法人员。翌日上午,他们在警方防线摆放了大量两伞、垃圾桶、「水马」及杂物等障碍物,另向警员作出投射雷射光束等扰乱秩序及挑拨性行为。
直至下午3时许,聚集人士身穿黑色上衣、戴口罩或防毒面具遮掩容貌,又使用雨伞作掩护,向警方防线朝2号桥方向推进,期间投掷大量汽油弹,烧著警员制服及盾牌。警方遂发射催泪弹及进行驱散行动,期间拘捕5名人士,包括本案的4名被告及一名女子。
原审脱罪今认暴动罪
案发时,被告李俊皓身穿黑色T恤及长运动裤,背著装有保鲜纸、蓝色T恤、剪刀及一张写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会赢 Johnny Lee」纸条的布袋。
被告李俊皓,现年29岁,任社福机构项目助理,案发时为理工大学生,今承认一项暴动罪。控罪指,他于2019年11月12日在沙田中文大学近 2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连同一名女子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参与暴动。
案中原4名被告2人罪成判囚
本案4名被告分别为22岁陈起行、25岁李俊皓、20岁张俊浩、及24岁邓希雯。张及邓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分别判囚4年6个月及3年9个月。
陈、李早前被裁定暴动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诉得直,李今于区域法院判入狱33个月,惟因陈疑已离港,律政司没继续提上诉。
案件编号:DCCC 362/2020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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