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一家4口被控無牌開餐廳賣貓狗肉 3人罪成判監17個月2周
2024-09-27 13:37
越南籍家庭4名成員被指2月初在旺角上海街無牌經營食肆賣貓狗肉,執法人員在現場檢獲大量懷疑用作食物的狗肉和貓肉。4人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等罪,其中3人早前認罪,1人受審後被裁定罪脫。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判3名罪成被告入獄17個月零2周。
官指案件涉及多隻可憐貓狗性質嚴重
4名被告是親屬關係,50歲的TRAN, QUANG TAN與44歲的LE, THI OANH是夫妻,2人與26歲的女婿NGUYEN, MANH DAT 同承認「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罪;外父TRAN, QUANG TAN同時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罪。第四被告TRAN, NHAT MINH(16歲)是案中夫婦的兒子,他經審訊後罪脫。
朱官稱,3名被告初犯並第一時間認罪,但控罪性質嚴重,涉及5.4公斤狗肉及4公斤貓肉,即涉及多隻可憐貓狗,而且案情特殊,他們非法入境並經營無牌食肆、非法售賣貓狗肉,再加重罪行的嚴重性。朱官指涉案餐廳內的陳設與一般食肆無異,只是因受單位面積所限而規模較細,而且涉案餐廳只招待說越南語的熟客,案件難以被偵破。朱官決定就3名被告所犯的《入境條例》罪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即各判監16個月。
判刑須示阻嚇性與警愓性
有關《貓狗規例》罪行,朱官認為適合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性及警惕性,而且3名被告合謀干犯罪行、有一定嚴重性;朱官決定以判監4.5個月作量刑基準,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即每名被告判監3個月。
朱官稱,TRAN, QUANG TAN經營食肆賣貓狗肉,罪行有一定嚴重性;朱官就「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罪判被告監禁4.5個月,認罪扣減至監禁3個月。
朱官指,總括來說,3名被告因《貓狗規例》罪行被判的3個月刑期中,有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其他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3名被告都判監17個月零2星期。
求情稱不知香港禁吃貓狗肉
辯方求情指,案中女婿育有2名分別3歲及1歲的子女,女婿在越南讀書至中三後從事運輸工作,最大求情理由是及時認罪,他在案發時是在沒收報酬下幫岳父的忙,而且他不熟悉香港法律,不知道香港禁止吃貓狗肉。
外父夫婦育有一名25歲女兒及16歲兒子TRAN, NHAT MINH;外父有中二學歷,父母年事已高,外父今次犯案只為有泌尿科疾病及因車禍受傷的父親等錢做手術,本身不知道香港禁止吃貓狗肉,最大求情理由也是及時認罪,且早在警誡下已作招認。外母從未接受教育、是文盲,雖然案中宣傳貓狗肉的帖文從她的Facebook帳號發出,但帖文實由丈夫撰寫及發出。
上海街開設餐廳販賣貓狗肉
案情指,漁護署今年2月7日接報,得悉上海街有一家餐廳販賣狗肉。翌日(8日)中午,漁護署職員到該場所「放蛇」下單越南菜餚及外賣蒸狗肉,合共1,055港元。「放蛇」職員觀察到現場有菜單顯示狗肉和貓肉等菜品,並有手寫賬單列出其金額。
漁護署、食環署及警方於2月29日進行聯合行動,並於現場檢獲5.4公斤狗肉及3.765公斤貓肉,遂拘捕4名被告,4人皆持「行街紙」。在警誡下,NGUYEN, MANH DAT承認自己幫忙上菜,否認自己知道菜餚含有狗肉和貓肉;TRAN, QUANG TAN承認3個月前經營該餐廳,販賣狗肉和貓肉,但否認自己宰殺貓狗,辯稱每月從越南水手購買貓狗肉;LE, THI OANH指自己是文盲,不知道餐廳菜單的內容。
案件編號:WKCC2043/2024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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