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一家4口被控无牌开餐厅卖猫狗肉 3人罪成判监17个月2周
2024-09-27 13:37
越南籍家庭4名成员被指2月初在旺角上海街无牌经营食肆卖猫狗肉,执法人员在现场检获大量怀疑用作食物的狗肉和猫肉。4人被控「售卖狗肉作食物」等罪,其中3人早前认罪,1人受审后被裁定罪脱。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判3名罪成被告入狱17个月零2周。
官指案件涉及多只可怜猫狗性质严重
4名被告是亲属关系,50岁的TRAN, QUANG TAN与44岁的LE, THI OANH是夫妻,2人与26岁的女婿NGUYEN, MANH DAT 同承认「禁止接受雇佣工作及开办业务等」、「售卖或允许他人售卖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罪;外父TRAN, QUANG TAN同时承认「经营食肆业务而并无领有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批出的牌照」罪。第四被告TRAN, NHAT MINH(16岁)是案中夫妇的儿子,他经审讯后罪脱。
朱官称,3名被告初犯并第一时间认罪,但控罪性质严重,涉及5.4公斤狗肉及4公斤猫肉,即涉及多只可怜猫狗,而且案情特殊,他们非法入境并经营无牌食肆、非法售卖猫狗肉,再加重罪行的严重性。朱官指涉案餐厅内的陈设与一般食肆无异,只是因受单位面积所限而规模较细,而且涉案餐厅只招待说越南语的熟客,案件难以被侦破。朱官决定就3名被告所犯的《入境条例》罪行,以24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3分之1,即各判监16个月。
判刑须示阻吓性与警愓性
有关《猫狗规例》罪行,朱官认为适合判即时监禁,以示阻吓性及警惕性,而且3名被告合谋干犯罪行、有一定严重性;朱官决定以判监4.5个月作量刑基准,认罪扣减3分之1刑期,即每名被告判监3个月。
朱官称,TRAN, QUANG TAN经营食肆卖猫狗肉,罪行有一定严重性;朱官就「经营食肆业务而并无领有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批出的牌照」罪判被告监禁4.5个月,认罪扣减至监禁3个月。
朱官指,总括来说,3名被告因《猫狗规例》罪行被判的3个月刑期中,有1.5个月刑期分期执行,其他所有刑期同期执行;即3名被告都判监17个月零2星期。
求情称不知香港禁吃猫狗肉
辩方求情指,案中女婿育有2名分别3岁及1岁的子女,女婿在越南读书至中三后从事运输工作,最大求情理由是及时认罪,他在案发时是在没收报酬下帮岳父的忙,而且他不熟悉香港法律,不知道香港禁止吃猫狗肉。
外父夫妇育有一名25岁女儿及16岁儿子TRAN, NHAT MINH;外父有中二学历,父母年事已高,外父今次犯案只为有泌尿科疾病及因车祸受伤的父亲等钱做手术,本身不知道香港禁止吃猫狗肉,最大求情理由也是及时认罪,且早在警诫下已作招认。外母从未接受教育、是文盲,虽然案中宣传猫狗肉的帖文从她的Facebook帐号发出,但帖文实由丈夫撰写及发出。
上海街开设餐厅贩卖猫狗肉
案情指,渔护署今年2月7日接报,得悉上海街有一家餐厅贩卖狗肉。翌日(8日)中午,渔护署职员到该场所「放蛇」下单越南菜肴及外卖蒸狗肉,合共1,055港元。「放蛇」职员观察到现场有菜单显示狗肉和猫肉等菜品,并有手写账单列出其金额。
渔护署、食环署及警方于2月29日进行联合行动,并于现场检获5.4公斤狗肉及3.765公斤猫肉,遂拘捕4名被告,4人皆持「行街纸」。在警诫下,NGUYEN, MANH DAT承认自己帮忙上菜,否认自己知道菜肴含有狗肉和猫肉;TRAN, QUANG TAN承认3个月前经营该餐厅,贩卖狗肉和猫肉,但否认自己宰杀猫狗,辩称每月从越南水手购买猫狗肉;LE, THI OANH指自己是文盲,不知道餐厅菜单的内容。
案件编号:WKCC2043/2024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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