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張敬生煽惑蓄意傷人上訴減刑至15月 再申人身保護令求即時獲釋 高院下周四處理

2024-09-23 16:58

申請人張敬生。資料圖片
申請人張敬生。資料圖片

時任港大評議會主席張敬生、連同3名評議會成員於2021年7月通過悼念致謝7.1銅鑼灣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動議,4人承認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及判囚2年,向高院提上訴得直、改判囚15個月。張敬生早前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其獄中行為良好,應獲3分之1減刑及獲釋。高院法官黎婉姫今押後案件至下周四(10月3日)聽取雙方理據;張敬生另申請保釋候訊,惟遭律政司反對,指有危害國安風險,押後至明早處理。

案件涉國家安全議題交國安法官處理

申請人張敬生,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律政司代表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

張敬生上周六以單方面聆訊形式、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其獄中行為良好,應獲3分之1減刑及即時獲釋,但目前仍被懲教羈押。惟當日法官張慧玲指未能確認行為良好等說法屬實,須傳召懲教署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作供,押後至今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申請方:已羈押逾1年且行為良好可獲減刑

黎官今庭上解釋,行政長官已循《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涉及國家安全議題,故本案須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而案件最後由她接手。黎官表明本案須先作押後,待雙方存檔文件。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今指,張敬生已羈押逾1年,根據《監獄規則》第69條,張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可獲減刑,而張所承認的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亦非危害國安全罪行。彭為張申請保釋候訊,指張在認罪前曾獲法官杜麗冰批准保釋,當時張仍面對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

律政司:署長有權決定減刑與否

資深大律師呂世杰陳詞時,要求法庭撤銷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認為不應狹窄地詮釋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而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後的《監獄規則》第69(1A)條列明,如果被告因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他不會不利於國安、否則不獲減刑。

呂又指即使上述條例不適用,懲教署仍在評估張是否行為良好,如果張一方想挑戰懲教署的決定或危害國安罪行定義,應申請司法覆核,其間張應該繼續羈押。

反對申請人保釋 法庭明早決定

黎官一度擬批准張保釋,呂索取指示後,重申法官應以干犯國安法罪行的標準去考慮保釋,即除非法官相信張沒有危害國安風險,否則不應批准張保釋,又指張有危害國安風險,惟懲教署須時準備資料。黎官遂將保釋議題押後至明早決定。

案件編號:HCZZ75/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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