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中「私了」兩男 女子傷人暴動等罪成囚5年半 不服刑罰申上訴許可被拒
2024-09-09 13:00
2019年9月「元朗721」紀念活動中,一名男子與示威者發生口角,53歲女子拳打及使用易拉架攻擊男子與其友人,警方上門拘捕時,她拖延警方入屋及將一對運動鞋扔出窗口,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有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成,被判入獄5年半,她不服刑罰,案件今於高等法院作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法官彭偉昌駁回申請,指申請人所犯的罪行嚴重,另即使對方有輕微挑釁,申請人的反應不成比例。
上訴庭:襲擊相當凶狠 申請人「過晒火」
申請人李茵茵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彭官引述申請人上訴理由,原審法官錯誤認為其義工活動是一次性,故沒有就此減刑,彭官認為無論原審法官此方面對或錯,對申請人並沒有幫助,因為暴動等屬嚴重罪行,除非申請人對社會有重大幫助,否則沒有酌情減刑,「呢個襲擊你見到係相當凶狠」。
申請人第二項上訴理由為原審法官錯誤同意事主不是直接挑釁申請人,彭官指示威者大喊「光時」口號或已屬非法集結,事主朋友原本勸架,同樣遭受襲擊,誰作出挑釁在先難以分辨,事發時申請人不但沒有阻止還明顯參與其中,反而對方行為可能構成自衞,而申請人「過哂火」。
拒批上訴許可 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第三項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錯誤將本案定性為「私了」,彭官反問「咁唔係私了係乜嘢?」,彭官指若事主真的有挑釁,申請人應該要逃避、報警,但情況反而是申請人第一次襲擊事主時因被人阻止而不成功,當所有人停手後,被告再「返轉頭」使用易拉架攻擊事主。彭官因而拒批申請,將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及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控方案情指,當日約30名示威者呼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姚大叫「你哋唔鍾意咪唔好留喺香港」,姚的友人嘗試調停,有人向兩人投擲物品,兩人追上襲擊者,姚一度揮動手上已打碎的啤酒樽,10人包圍及用傘等攻擊他們。
案件編號:CACC237/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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