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法官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 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 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 陪審團約10時50分退庭商議
2024-08-27 10:42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81天審訊,法官今早向陪審團講解本案罪行元素後,完成8天引導詞,陪審團於約10時50分開始退庭商議裁決。
法官指「串謀」罪行毋須書面紀錄
法官張慧玲解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即涉及經設計和有能力導致死亡或重大物質傷害的爆炸性裝置,警方於華仁書院檢取的屬於爆炸性裝置,另如相信黃振強和彭軍壕有關炸彈地圖、將炸彈放置軒尼詩道的證供,則是接納該裝置會被放置或引爆,
張官續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陪審員考慮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時,須要肯定案中存在意圖令人死亡、非法及故意在該訂明標的內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的協議;分開考慮被告是否與其中一個或以上的串謀者加入協議;要肯定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以及被告當時意圖是由自己或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張官表示須要上述元素均齊備,只要陪審員對其中一項感不肯定,都要裁定此罪不成立。
倘首罪無法達成定罪裁決便須考慮交替控罪
張官又提醒,被告只要有意圖將計劃付諸實行,就不用理會其參與程度孰輕孰重和加入串謀的時間,參與者亦毋須認識協議中所有人。
張官指如陪審員無法裁定被告首罪罪成,便接著考慮較不嚴重的交替控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有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意圖,專家報告中已講及炸彈威力,因此上述元素很容易證明,陪審員最重要須考慮被告是否串謀一分子。
若接納蘇緯軒承認為槍手等證供即相信有殺警協議
至於串謀謀殺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殺死他人,從犯證人蘇緯軒承認自己是本案槍手、本案有炸彈地圖等,陪審員如接納其證供便是相信有殺警協議,陪審員其後再考慮被告會否是串謀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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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田單獨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張官指重心為是否能夠接納彭軍壕看到李家田取槍的證供,並考慮李是否沒在威逼利誘下招認。
陪審團須判斷眾籌所獲財產是否在被告蓄意下用於恐怖活動
至於劉佩凝被控的罪名,李官指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意圖而進行的,包括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嚴重干擾基要設施等。而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以及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
張官著陪審團必須判斷本案相關協議是否存在,另引述控方立場,擲汽油彈已屬於恐怖活動,依賴劉曾上載屠龍小隊精華片到「育龍」眾籌頻道,而「育龍」帖文提到「五大訴求」和「光復香港」等。張官表示,財產是否確有用於恐怖活動無關重要,被告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已足夠。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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