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鴻萍涉逃稅8.6萬元囚9月 上訴指原審錯誤要求辯方逆向舉證

2024-08-16 13:04

寇鴻萍不服蓄意逃稅定罪提上訴,指原審錯誤要求辯方逆向舉證。資料圖片
寇鴻萍不服蓄意逃稅定罪提上訴,指原審錯誤要求辯方逆向舉證。資料圖片

前香港小姐季軍寇鴻萍在8年間多次逃稅,包括要支付辦公室助理薪金,以及虛報兩名僱員實際上獲得薪酬等合共逾百萬元,令稅局少收約8.6萬元稅款。寇鴻萍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稅務局蓄意逃稅罪成,入獄9個月。寇鴻萍上訴指控罪元素中須證明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容屬實,然而原審時卻反過來將證明有合理理由的責任放到辯方身上。暫委法官姚勳智押後裁決。據悉,寇鴻萍已服刑完畢。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被告寇鴻萍上訴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視寇鴻萍提交報稅表時間為簽署時間,因此認為寇鴻萍知悉並同意報稅表內容,然而根據會計公司職員證供指有一成客人或會預簽報稅表,故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排除了寇鴻萍當時預簽報稅表。謝華淵再指2名會計公司職員證供有出入,一人稱公司不接受預簽再填寫內容,另一人則稱公司接受一成客户預簽,構成合理疑點。

謝華淵續指本案控罪元素有三,包括被告簽署報稅表、被告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內容屬實以及被告蓄意為之來逃稅,而舉證責任在控方,然而原審時卻將證明有合理理由的責任放到辯方身上,謝華淵認為此爭議與另一上訴庭案例相關,建議交由上訴庭處理。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寇鴻萍警誡下指核實資料後再行簽署,再者有表格中報稱職員供稱從未為寇鴻萍工作,故舉證時已有強烈理由相信寇鴻萍知悉內容不實,毋須再考慮其有否合理理由相信內容屬實。律政司再回應指,會計公司職員提到公司接受一成客户預簽時單指一般客戶,然而另一人則明言公司不接受寇鴻萍預簽再填寫內容,因此兩者沒有矛盾。

被告寇鴻萍被控在2009年至2017年期間,五度在提交年度報稅表時,聲稱父親寇賡發與她連續全年同住,而無付出十足費用;三度在「梁寇鴻萍公司」損益帳上聲稱,辦公室助理支出為每年28.8萬元;及三度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聲稱,僱員孫永斌及鍾永慧在該些年度內,每年分別獲9.6萬元薪金。

案件編號:HCMA32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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