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鸿萍涉逃税8.6万元囚9月 上诉指原审错误要求辩方逆向举证

2024-08-16 13:04

寇鸿萍不服蓄意逃税定罪提上诉,指原审错误要求辩方逆向举证。资料图片
寇鸿萍不服蓄意逃税定罪提上诉,指原审错误要求辩方逆向举证。资料图片

前香港小姐季军寇鸿萍在8年间多次逃税,包括要支付办公室助理薪金,以及虚报两名雇员实际上获得薪酬等合共逾百万元,令税局少收约8.6万元税款。寇鸿萍经审讯后被裁定11项税务局蓄意逃税罪成,入狱9个月。寇鸿萍上诉指控罪元素中须证明被告没有合理理由相信报税表内容属实,然而原审时却反过来将证明有合理理由的责任放到辩方身上。暂委法官姚勋智押后裁决。据悉,寇鸿萍已服刑完毕。

资深大律师谢华渊代表被告寇鸿萍上诉指,原审裁判官裁决时视寇鸿萍提交报税表时间为签署时间,因此认为寇鸿萍知悉并同意报税表内容,然而根据会计公司职员证供指有一成客人或会预签报税表,故认为原审裁判官错误排除了寇鸿萍当时预签报税表。谢华渊再指2名会计公司职员证供有出入,一人称公司不接受预签再填写内容,另一人则称公司接受一成客户预签,构成合理疑点。

谢华渊续指本案控罪元素有三,包括被告签署报税表、被告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内容属实以及被告蓄意为之来逃税,而举证责任在控方,然而原审时却将证明有合理理由的责任放到辩方身上,谢华渊认为此争议与另一上诉庭案例相关,建议交由上诉庭处理。

律政司一方回应指寇鸿萍警诫下指核实资料后再行签署,再者有表格中报称职员供称从未为寇鸿萍工作,故举证时已有强烈理由相信寇鸿萍知悉内容不实,毋须再考虑其有否合理理由相信内容属实。律政司再回应指,会计公司职员提到公司接受一成客户预签时单指一般客户,然而另一人则明言公司不接受寇鸿萍预签再填写内容,因此两者没有矛盾。

被告寇鸿萍被控在2009年至2017年期间,五度在提交年度报税表时,声称父亲寇赓发与她连续全年同住,而无付出十足费用;三度在「梁寇鸿萍公司」损益帐上声称,办公室助理支出为每年28.8万元;及三度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声称,雇员孙永斌及锺永慧在该些年度内,每年分别获9.6万元薪金。

案件编号:HCMA329/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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