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後4日內先後非禮強姦同邨11歲女童 搬運工認4罪判囚6年4個月

2024-08-06 13:05

被告古鴻昌承認非禮、強姦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共4罪,判監6年4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古鴻昌承認非禮、強姦及向年齡在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共4罪,判監6年4個月。資料圖片

37歲搬運工人出獄一年後,在秀茂坪結識了同邨居住的11歲女童,四日內兩度邀請對方作客,期間上下其手再強姦女童,令女童感染性病,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搬運工人早前承認2項非禮罪、1項強姦罪及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法官黎婉姫今早於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4日內犯案每次變本加厲,性侵犯未成年兒童罪行嚴重,為公眾所不齒,終判監6年4個月。

女童事後有自殘念頭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黎官引述創傷報告指女童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感到焦慮,間中有自殘念頭,影響交友抗拒異性,自覺內疚羞恥,認為自己要為事件負上責任,母親亦出現抑鬱受壓,需要接受治療。黎官提到現年39歲被告古鴻昌學歷至中三,現已離婚,與父母同住,此前曾干犯3項藏毒及1項入屋犯法罪,2021年5月刑滿獲釋,已經成功戒毒。

女童被姦後感染性病

黎官判刑指被告非禮猥褻到強姦行為在四日內發生,而且被告每次都變本加厲,強姦時沒有使用避孕套使對方感染性病,令母女二人身心受創。黎官另指被告原不自知有性病,案發後感到後悔,重犯機會低,年齡相距26年差距大但也非極端,案中沒有使用武力或違反誠信,然而被告稱女童為「BB」,令對方以為二人為情侶。黎官指性侵犯未成年兒童罪行嚴重,為公眾所不齒,4罪終判監6年4個月。

相識後WhatsApp聯絡 拒向女童透露個人資料

案情指,案發時37歲被告古鴻昌及11歲女童X均居於秀茂坪一公屋邨內,女童正就讀小六,事前不認識案發時被告,僅曾有數次前往邨內補習社途中看見被告在公園流連。前年8月24日女童經過時被告向其揮手,其後取得女童電話號碼,翌日WhatsApp 首次發訊,對方答允自拍,透露自己11歲,然而被告拒絕透露個人資料,並要求女童刪除通訊紀錄。

邀女童返家狎玩並逼女童口交至射精

8月26日被告邀請女童作客,女童以為有其他共同朋友到場遂應邀,然而到達後發現僅得自己一人。被告帶女童到睡房並推倒床上,伸手入上衣撫弄胸部、入內褲狎玩私處,插入陰道。女童驚慌欲去惟不敢作聲,又曾表示極度疼痛惟不獲理會。被告脫去雙方衣物,捉住女童的手來自慰,再強迫女童口交,女童覺得噁心,又看見被告陽具流出白液。由於女童是時候補習,被告遂讓其離開,從此稱女童為「BB」,令對方覺得已成情侶。

女童怕被告公開事件而應約結果遭強姦

由於女童擔心被告將上述事件吿知自己親友,遂答應8月29日中午再次到被告家中。當日被告脫掉二人衣物,先舔女童私處,又提議性交,女童曾拒絕指「唔好啦」,其後被告強姦女童,沒有使用避孕套,女童曾表示感到非常痛楚。被告要上班時二人遂一同離開,被告要求女童保密並刪除WhatsApp 訊息。

母親查手機訊息揭發事件

翌月女童與友人在屋邨梯間聊天時,被告突然現身,友人離開後,被告親吻擁抱女童,隔著上衣撫胸2、3次。同月9日母親查看女童電話,看到有WhatsApp 訊息叫女童口交,質問下女童和盤托出。翌日報案後,女童身體檢查發現感染性病砂眼衣原體。同年11月11日被告被捕。

案件編號:HCCC408,409/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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