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利士再被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任期3年8.16生效

2024-08-01 16:1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再度被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再度被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資料圖片

司法機構今日(1日)宣布,再度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夏利士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新的任期為期3年,於8月16日起,即現時的任期屆滿後起生效。有關任命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

法官夏利士於1957年在英國出生,自1983年起居於香港。1980年於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取得法學士學位。1983年及1984年分別於英格蘭及威爾斯和香港獲律師資格。他於1999年在澳洲獲大律師和律師資格,其後成為一家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他於1993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於2006年,他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專長於公司和證券法律事宜。2009年12月,他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自2010年起,他一直專責審理高等法院的公司案件及公司清盤案件。自2021年8月16日起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審裁處主任法官。
 
《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在2012年6月14日獲通過。條例訂明每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憑藉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而成為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成員。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須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審裁處其中兩名成員,分別擔任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其任期不得少於3年亦不得超過5年。審裁處主任法官及副主任法官均有資格獲再度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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