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案|環保署指法庭只需考慮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無權決定用地建屋與否

2024-07-08 12:24

哥球會一直以粉嶺高球場具高度生態價值為由,要求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
哥球會一直以粉嶺高球場具高度生態價值為由,要求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

政府去年9月1日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表明有意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其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有條件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獲批准暫緩執行環評程序至今。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環保署一方認為法庭無權決定用地建屋與否,只需考慮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強調立法會立法時已平衡各方利益,制定申請環境許可證、署長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公眾查閱報告等時間限制,法例亦沒有規定政府需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故完全符合立法目的。

本案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審理。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及大律師白天賜代表;建議答辯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到庭旁聽。

哥球會質疑環保署未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

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要求推翻環保署在去年5月11日根據《環評條例》有條件批准土木工程拓展署提交的「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之決定,涉案決定要求土拓署跟進環評報告早前獲批的附帶條件,包括檢視房屋發展的布局設計、樓宇高度和發展密度;修改布局設計報告;擬備詳細景觀及視覺設計報告,以及向環保署署長提交有關報告,以考慮用地是否適合用作高密度公營房屋發展。

哥球會質疑「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附加資料長達91頁、分9個部分,如水文影響、生態平衡、光線問題分析等,足以影響環評報告的結果,但環保署卻沒有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

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中)。陳浩元攝
香港哥爾夫球會會長郭永亮(中)。陳浩元攝
代表哥球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右)。
代表哥球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右)。
環保署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
環保署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

環保署按既定程序行事 確保及時作出審批

環保署一方指,政府依據法定規劃程序行事,按照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保署署長在任何人申請環境許可證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進一步資料;申請人向署長提交環評報告後的60天內,署長決定該項評估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公眾可在30天內免費查閱環評報告;署長可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或在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的14天內,以書面要求申請人將署長規定的資料提供予署長,以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決定環評研究概要的範圍或給予准許所附帶的條件。

環保署續指,署長須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等事情發生的30天內,批准、有條件批准或拒絕批准指定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可見條例給予署長的廣泛管轄範圍,亦與立法目的一致。1996至1997年立法會已深入探討環評報告及環評程序的時限,以免工程項目拖延進行,確保署長及時作出審批環評報告的決定,及早準備工程項目設計和佈局。

環保署指條例無規定需就附加資料作諮詢

對於哥球會質疑環保署沒有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環保署一方認為此情況不涉程序不公或越權,因為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並沒有規定政府需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政府只是按《條例》行事,才沒有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署長沒有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也沒有犯錯。

環保署一方重申是次司法覆核中,法庭只需處理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毋須審議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發展的決定,用地建屋的決定則由政府決定,法庭無權批判或決定用地建屋與否。

環諮會認為6項附加資料達要求可確立環評報告結論

環境諮詢委員會2022年反對批准環評報告,土木工程拓展署就項目提供附加資料,向環諮會匯報內容及徵詢環諮會對附加資料的意見。環諮會委員在2023年5月3日一致認為八項附加資料中的其中六項大致上能達到要求,即進行額外7個月的雀鳥調查和額外兩個月的飛蛾調查、提供蝙蝠調查的補充資料、制定樹木賠償及管理計劃、提供水文影響的分析及阻光影響的評估,已足夠確立環評報告的結論。環保署署長則在2023年5月11日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

環保署一方強調,環保署署長沒有責任要就附加資料,邀請公眾提出意見,而環保署只有在事件有重大改變的時候會重開公眾諮詢,故認為署長沒有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並無不妥。

哥球會:報告分析錯誤 環保署:已考慮土地兼容性

哥球會質疑環評報告就水文影響、土地污染、生態、文化遺產影響、古樹名木、污水處理、噪音影響、空氣質量影響等評估均有嚴重缺陷,分析錯誤,違背科學,數據不準,違反《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

環保署一方則指政府在考慮涉案用地發展用途時,已由專業人士考慮土地兼容性,如靜態或動態康樂用途、住屋用途等,另亦已完成景觀影響評估研究,古樹名木等評估只會是整個用地發展計劃的部分考慮因素,環保署署長仍須考慮涉案用地的詳細景觀及視覺設計,以盡量減少擬建房屋發展對樹木保育、景觀及視覺的影響,另會檢視及修改擬建房屋發展的詳細布局設計,以盡量保育分區一內0.39公頃的林地。

官指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不代表已符合技術備忘錄規定

高浩文法官指出,環保署署長已按《環評條例》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兩項批准條件為檢視及修改擬建房屋發展的詳細布局、景觀及視覺設計,但這些條件只是為了改善土地發展計劃,增加發展計劃需達到的條件,並不代表環評報告本身已經符合《環評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環保署一方解釋,署長提出兩項批准條件是代表他已認為環評報告已合規,並已批准環評報告,但只希望兩項批准條件能進一步改善土地發展計劃,令本身已獲批的環評報告在實行上更好。

環保署一方重申,署長已適當地審批環評報告,即代表署長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毋須另加緩解措施。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在接獲環評報告的60天內,已將其意見給予署長,署長其後才會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

哥球會指環諮會曾明言沒有認可或審批環評報告

哥球會一方指,環諮會在2023年5月3日舉行會議討論環評報告的附加資料後,認為八項附加資料中的其中六項大致上能達到要求,但擬建房屋發展的詳細布局設計及分區一內現有墳墓的處理方案未能全面回應環諮會的關注。環諮會在2023年5月5日發新聞稿回應傳媒報道,澄清環諮會投票決定環評報告不應在有條件下通過,另投票決定要求土拓署就項目提供附加資料,並沒有認可或審批環評報告。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AL 125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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