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期間及六四當日發公務電郵後遭革職褫奪退休金 時任檢控主任質疑懲罰過重提司法覆核

2024-06-07 15:13

黃華芬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黃華芬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2019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及翌年六四當日等日子,以公務帳戶發電郵指控警隊,邀請同事參與受禁活動,接受紀律研訊後,去年被裁定2項行為失當,今年3月被公務員事務局即時革職,並褫奪積累約30年的退休金。黃華芬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過程中研訊委員會多處法律有錯,懲罰過重,要求法庭推翻定罪判罰決定。

申請人為前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目前正停職接受紀律研訊;擬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指,申請人1992年10月加入政府擔任檢控主任,2004年升任高級二等檢控主任。申請人2021年3月停職,被指控3項行為失當,指其於2019年9月2日以公務帳戶發電郵,無根據地指控警隊;2020年6月4日以公務帳戶發電郵,狀似邀請同事參與社交距離措施下受禁活動;2020年12月24日越過東區法院時任高級一等檢控主任向警方發電郵,與其職責相衝突,違反公務員守則、檢控守則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內的政治中立等要求以及上司指示。前年1月24日至去年4月3日申請人接受研訊委員會紀律研訊後,去年7月7日被裁定首2項屬行為失當,今年3月11日被公務員事務局即時革職,並褫奪積累約30年的退休金。

申請人質疑研訊委員會錯誤詮釋檢控守則,法律上有錯;定罪前沒有考慮到相關因素;誤將「作出無根據指控」的舉證責任加諸申請人一方;沒有考慮首封電郵內容是否屬實;「狀似」字眼令指控模糊不明確故違憲;次項指控上研訊委員會未能套用正確定罪標準;研訊委員會分析證據時法律上有錯;由於各指控之間難以分割,無法盤問原有的關鍵證人,沒有披露可公開的警方材料,以致申請人未獲公平審訊;最終以革職並褫奪退休金作懲罰過重。

案件編號:HCAL905/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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