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被告李家田警誡下表示「去過西貢試槍、但支槍俾返吳智鴻」

2024-06-11 10:38

當日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指,李於警誡下承認去過試槍,之後將槍交還吳智鴻。
當日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指,李於警誡下承認去過試槍,之後將槍交還吳智鴻。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31天審訊。從犯證人彭軍壕今早完成控方覆問,控方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他供稱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對方在警誡下稱「只係去過西貢試槍,跟著支槍俾返鴻仔(同謀者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

彭軍壕否認台灣軍訓與襲擊計劃無關之說

今早在控方覆問下,從犯證人彭軍壕解釋早前指軍訓與2019年12月8日計劃非完全無關一說,因為軍訓由金主「大舊」付費,「大舊」也知道其後計劃,另軍訓中有燒槍,吳智鴻提過日後會使用槍械行動,遂認為兩者有關。

控方提到彭軍壕指被告許湛榮軍訓後退出群組,但許湛榮在12月8日下午於群組中表示「清嘢」,彭回應「可能唔同電話」,其後又指許湛榮曾退出群組,但不知何時重新加入群組。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女被告劉佩凝。資料圖片

彭軍壕確認庭上供稱吳智鴻試槍前在西貢涼亭中拿出槍械、彈匣等物內容,與自己2020年1月17日與警方的會面紀錄一致。

關於2022年6月24日彭軍壕寄信往律政司,信中指望律政司按「協商」(as agreed)撤銷兩條控罪,彭解釋信件由囚友撰草稿,自己並不知道「as agreed」何解,亦不清楚「撤銷控罪」和「控罪留法庭存檔」之分別。控方完成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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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李家田警員指李警誡下承認曾試槍

控方其後傳召拘捕被告李家田的警員楊立倫(音譯)。楊警員確認2020年6月11日早上受上司指示,手持搜查令與隊員往上水古洞一單位拘捕李家田。楊警員供稱由李家田母親開門,其後到電腦房後眼見李家田在睡覺,楊警員叫醒他後,李家田出示身份證,楊警員進行快速搜身後宣布拘捕。

楊警員作拘捕時指自己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以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拘捕李家田,有理由相信對方在2019年12月8日意圖用槍和炸彈傷害香港警務人員,並作出警誡。

李家田隨後回應「只係去過西貢試槍,跟著支槍俾返鴻仔(吳智鴻),佢話要返支槍嚟做嘢」,楊警員追問試槍,李家田指按吳智鴻意思「喺空氣開咗一槍」,吳想知道槍械是否可用,另試槍當日才認識吳,其後知道吳在12月8日被警方以「藏槍」一罪拘捕。楊警員把上述內容記錄到記事冊,李家田簽名作實。

李家田於警誡下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

楊警員續指,期間向李家田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李家田又曾要求警方展示搜查令,展示後他便進行搜查,在電腦桌上發現6部手提電話、1部平板電腦,由於該些電話中只有一部有開機,楊警員向李家田作出警誡並索取密碼,李於是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

楊警員於翌日得悉李家田家中仍有綠色斜揹袋證物,遂再到單位檢取,案件主管或考慮單位較大,指示重點搜查隊到場,楊帶李家田到搜查點附近做見證。完成搜查後,楊把李家田帶返上水警署作錄影會面。楊警員確認在單位或警署中李家田並沒有被人打、嚇、氹。

庭上播放被告李家田2020年6月11日的錄影會面。李家田指試完槍後拿走一支屬於吳智鴻的槍,「袋住喺身」,吳智鴻數天後稱「想要返支槍傍身」,於是兩人相約在新蒲崗交收,另原先是「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指示他領取。

李家田錄影會面透露「屠龍」命名「取個意頭」

警員問「屠龍」名稱意思, 李家田回應「取個意頭」,續指8月5日一群人在荃灣聚集,原意保護在地鐵站外張貼文宣的人,「等佢哋唔洗俾人打」,該群人中有人提議建立telegram群組,李家田表示是屠龍小隊的「前身」,後來尚餘約10名成員便改名為「屠龍小隊」。

11月初黃振強在「屠龍」群組中提及試槍一事,他與被告張銘裕表示會去,黃振強便約兩人到荃灣見面,交代試槍地點、日期,叫他們當日致電吳智鴻。

試槍後吳智鴻突發加入試爆環節

試槍當天,李家田與告張銘裕一同在彩虹坐小巴往西貢,再轉乘的士到某山頭,張銘裕便致電予吳智鴻,成功會合後才得悉吳一方共約4人。在吳帶領下步行約2小時,到達一處許多樹、附近有士多的地方,吳便拿出手槍,先「對空氣射一槍」,各人再輪流試槍,李家田射擊前吳已把槍上膛,吳稱「你襟個制得架喇」, 李家田扣下扳機後便發出「砰一聲、「砰個下好大聲」。

李家田指不清楚彈頭去處,各人沒有理會,而吳把彈殼執起扔到海中,在步行至出口期間,吳突然拿出用保鮮袋盛載的粉狀物,插引線後點火,其他人退後約5米,隨後發出巨響,李家田指原本不知道會測試該些粉狀物。吳把保鮮袋扔到馬路附近的垃圾桶,一行人便截的士離去。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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