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2600萬按揭貸款 「海港Sir」判囚6年半  同案前督察判囚5年

2024-05-17 11:51

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同案前督察1罪成1罪脫。資料圖片
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同案前督察1罪成1罪脫。資料圖片

綽號「海港Sir」的警司陳凱港於5年前串謀一名前督察,隱瞞其警司身份,詐騙逾2600萬按揭貸款。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同案前督察1罪成1罪脫。暫委法官王證瑜今於區域法院判處陳凱港監禁6年半、同案前督察監禁5年。王官判刑時,接納陳凱港在案中抵押物業申請貸款及一直有還款,無證據顯示銀行蒙受損失,案件亦不涉及違反誠信,另考慮到陳有特殊社會貢獻及良好品格,酌情減刑。

大律師霍健明為陳凱港求情時,指陳小時家境拮据,父母離他而去、前往西班牙,陳在少年警訊及教會協助下繼續讀書,長大後成為警察及希望幫助年輕人,陳參與了很多公益活動,包括協助創辦「特能龍舟」、「少年警訊領袖團」先導計劃及「少訊智庫」等,陳亦創辦「新凱國際小王子」,僱用弱勢社群及邊緣少年,陳所著書籍的收益亦用於公益,在疫情期間有採購口罩捐贈;陳自2008年起已經持續投入公益活動,遠早於案發時間,希望法庭給予適當減刑。

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同案前督察1罪成1罪脫。資料圖片
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同案前督察1罪成1罪脫。資料圖片
商人汪浩毅。資料圖片
商人汪浩毅。資料圖片

辯方又指,案件與陳的公職無關,無證據顯示銀行有蒙受損失,陳因為本案不再可能任職警察,而因為無法還款,銀行亦很大機會收走陳抵押的物業,陳將會陷入非常大的經濟困境,被告犯案手法和目的愚蠢,可謂「一失足成千古恨」;辯方亦引述兩份醫療報告,指陳在2011年患上抑鬱症,2013年離婚對他造成更大影響,並透露陳因本案壓力而感到焦慮,曾起輕生念頭。另外,陳在2019年於社交網站發文為警察待遇發聲,使他遭人起底,其女兒因此須轉校。

代表汪浩毅的大律師沈仲平求情時,則透露汪在2007年已離開警隊,其後專於商業,汪沒有案底,他熱心公益及國家事務,例如將中國胰島素引進中南美洲、及促進中國汽工業協會到印尼考察;汪是家中經濟支柱,今年2月他被驗出視網膜脫落風險及須進行手術,另須於6月繼續治療。辯方指汪在案中並無得益,望法庭考慮非即時監禁刑罰。

考慮到陳有良好品格和特殊社會貢獻 酌情減刑

王官判刑時,指陳凱港在案中隱瞞自己警司身份及訛稱自己受僱於「出眾資本」,惟陳一直有還款,而抵押物業亦屬他名下,無證據顯示銀行有損失,案件亦不涉及違反誠信,考慮到涉案金額及犯案時間,兩項控罪分別以5年半及3年半為量刑起點,雖然犯案手法相同,但涉及不同銀行,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王官另考慮到陳有良好品格和特殊社會貢獻,故酌情減刑,終判陳監禁6年半。

對於辯方指無證據顯示汪浩毅知悉詐騙金額,王官不同意,並指出汪有每月透過「出眾資本」戶口轉賬給陳、用於向銀行申請貸款,但同意汪罪責較輕,故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王官不同意汪的社會貢獻或良好品格足以構成特殊情況,故不考慮緩刑,終判囚5年。

被告為53歲陳凱港及51歲商人汪浩毅,被控於2019年5至12月隱瞞陳凱港任職警務處警司,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訛稱陳凱港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及陳凱港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批出兩筆約2,146萬及480萬元貸款。陳於2013年任職警司,現已被停職;汪則於2007年前任職督察。

案件編號:DCCC132/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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