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黃振強:社運期間主要收取現金 向成員梁政希 阿Kan 及被告嚴文謙提供共約$36000
2024-05-14 10:53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6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他稱社運未開始前已以賭波作為紓壓方式;「育龍」成立後,被告劉佩凝亦不知悉黃戶口的收款情況,另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黃振強「賭波」輸超過10萬元。
黃振強在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盤問下,承認2018年10月開立馬會戶口前已有一年賭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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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質疑黃振強賭波紓壓之說「站不住腳」
根據法證會計師報告,黃振強於2019年1月11至12月8日都有使用馬會戶口投注,以1月為例,黃同意辯方形容投注「頻密」,時而日日賭、時而數天一次,投注額平均「一千幾百」。惟辯方質疑黃早前「斬釘截鐵」供稱賭波為紓壓,但年初仍未有社運,黃的說法「站不住腳」, 黃不同意。
報告顯示2019年1月至8月期間,黃振強的賭注每月都不足5萬元,9月卻突然上漲至16.7萬,11月更達到約27萬元。
邊收劉佩凝轉賬邊轉賬賭波 黃認劉與隊友不知他「賭咁大」
辯方關注截至11月9日被告劉佩凝共轉賬10萬予黃振強,黃先後把7萬用作投注,黃承認劉佩凝和隊友均不知道他「賭波賭到咁大」,「育龍」成立後,劉亦不知悉黃戶口的收款情況。辯方指11月25日前黃收取劉佩凝15萬元,投注總額便達到19萬元,黃同意。
單是9至12月輸超過10萬元
黃振強反問辯方,根據紀錄,自己是否「成個社運」輸了12.8萬元,辯方強調12.8萬是2019年整年數目,單單9至12月期間便輸超過10萬元,問黃此話是否想讓陪審團知道自己「唔係輸好多?」,黃否認,並指對方「曲解」其意思,只是想知道總額。
曾借財務公司用作賭博
黃振強又承認年初因有經濟壓力,需要問財務公司和朋友借錢。1月10日黃戶口僅餘存款300多元,收到財務公司約1萬借款後,2天後便把1,000元轉賬往馬會戶口,辯方問黃「模式」,是否借錢後都用作賭錢,黃回答「唔知1月份諗緊啲咩」,但其後又同意辯方說法。
戶口僅剩不足百元有人接濟
5至6月期間,當黃戶口不足百元時便有人轉賬予他,辯方問是否「江湖救急」,黃不同意,又有人轉賬2,000元時在備注上寫上「慳啲洗啦死仔包」,辯方問是否屬於「江湖救急」,黃回應「拒絕作答」,法官張慧玲指這題不可拒答,黃解釋因為涉及與此案無關的人,其後指不同意對方是借錢,可以是無條件「饋贈」。
黃認買裝備5萬資金非其積蓄實來自「家長」
黃振強其後同意當戶口結餘不足百元時,有人在金錢上支援他,以及7月時經濟狀況拮据,8月才漸入佳境。早前黃主問時提到層龍小隊成立時,隊員考慮他有正職收入、曾拿出共5萬積蓄予購置裝備等,遂推舉他成為隊長,辯方質疑黃戶口中從沒有5萬,黃解釋該5萬其實是以個人示威者向家長取得的現金,辯方指證據上沒有紀錄,黃同意。
辯方展示黃振強8月1至12月9日的銀行紀錄,黃期間分別向成員梁政希、阿Kan、被告嚴文謙轉賬共16次,共約3.6萬元,黃表示社運期間主要收取現金,當時與隊友經常見面,故通常交現金予隊友。
黃振強指被捕當日遭受武力對待後,冷靜下來便自願交出手機密碼。辯方提到黃當日進行錄影會面時,沒有保持緘默,指出黃無選擇保持緘默是因為想到不合作或會再被武力對待,黃否認指「未俾人拉過」,而離開單位後沒再被打,遂「無諗咁多」。
辯方稱黃振強於2023年3月17日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是否「心裡有數」會提高刑期,黃回應5月前與警方會面時,已約見律師索取意見。
主動見警察「交代一切」出於責任感或者良心
黃振強早前提到2023年5月主動會見警察「交代一切」,辯方續問目的,是基於良心?還是想做控方證人得到減刑?黃回答目的是交代事實經過,「當時還柙3年幾...有責任講返事實出嚟...協助法庭」、「出於責任感...或者良心」。
其後經黃振強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agree and accept in full)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而黃代表律師有向他解釋案情,黃確認。
同意認罪案情中部份內容有誤
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真相不同,包括9月時的台灣軍訓是為預備12月8日大行動,辯方質疑是否案情「寫咩你要同意 ,否則認罪協議要告吹」,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為理解自己要承認案情。
辯方續提到承認案情中「育龍」和一處理收款的用戶由黃振強和劉佩凝共同管理,沒交代成員阿Kan也「有份」,黃回應案情「唔係我寫」、「唔係好明法律運作」。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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