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智障院友索償案 康橋之家及前院長張健華須賠償女院友119萬

2024-03-25 17:52

法庭裁定張健華與康橋之家須賠償女院友逾119萬元。資料圖片
法庭裁定張健華與康橋之家須賠償女院友逾119萬元。資料圖片

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時任院長張健華被指2014年性侵智障女院友,但女院友因精神狀況無法作供,律政司因而撤控。事主於2018年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張健華、康橋之家及其母公司,追討賠償。去年7月案件進行審訊,法官黃若鋒今頒下判詞,裁定原告方勝訴,張健華、康橋之家須賠償共約119萬元,黃官認為張需負上大部分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中的7成。

官指張健華(圖)需負上大部分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中的7成。資料圖片
官指張健華(圖)需負上大部分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中的7成。資料圖片

原告由事主母親代表入稟;被告依次為張健華、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智友集團本為被告,但當時原告方接受其提出的和解方案,故法庭只處理針對張和康橋之家的訴訟。

黃官裁決書指,張健華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中辯稱,刑事訴訟中已撤銷對他的指控,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對他的嚴重指控是不恰當和不公平,尤其指控的證據是來自智力缺陷者,強調法庭必須留意其證據欠說服力,以及索償可能出於貪心。在責任分擔方面,康橋之家認為張健華應分擔八成責任,張健華則表示康橋之家是其僱主,理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事主被診斷患上有創傷後應激障礙

黃官稱事主被診斷患上有創傷後應激障礙,時間上顯示性侵犯是導致疾病的直接原因,張健華在作盤問時並沒有證明在關鍵時刻事主曾發生過任何其他創傷事件。黃官認為張健華是不誠實證人,即使可以張健華相信因正當理由在辦公室與事主對話,也沒有理由關上門,張健華更辯解是事主的吐口水或打噴嚏到他含精液的紙巾上,故有事主的DNA能被檢測到,但黃官認為說法實屬荒謬。

黃官表示康橋之家任由張健華自行決定院務,而其辦公室位於女院友之樓層,該層包括事主在內的女院友都是患有殘疾,辦公室內沒有閉路電視,因此欠缺監察,康橋之家曾提到基於預算考慮而沒有安裝閉路電視,但黃官可以透明玻璃代替辦公室的霧面門,規定男員工不得與女院友單獨於辦公室內,如有單獨情況須打開門,但故康橋之家沒有作出任何可行措施,黃官遂裁定康橋之家違反看管、監督責任。另外,康橋之家與張健華屬僱傭關係,康橋之家有「替代責任」。

事主搬離康橋之家後,變得易怒和發生以頭撞牆的自殘行為,又會突然在別人面前脫衣等,2014年9月,事主更咬傷另一名院友,其後被診斷有創傷後應激障礙,醫生指就其精神障礙問題需要終身治療、密切監察。黃官認為本案嚴重,張健華違反誠信的行為極其惡劣。黃官裁定張健華和康橋之家就著事主精神損害、訴訟費用等賠償港幣1,194,689元。

早前原告方開案陳詞指,案中佐證仍非常充分,性侵事件指稱發生在2014年8月10日,女事主母親探訪女事主時,耳聞目睹其不尋常的反應,包括哭泣和不進食等,女事主亦有講述事發經過;有院友曾用手機拍攝到張健華叫女事主入辦公室及兩人獨處,並看到張脫下褲子和有所動作;而辦公室垃圾桶發現的紙巾被驗出張和女事主的DNA樣本等。此外,女事主的智商約等於7歲兒童,原告方指他人無法教導女事主誣陷張,精神科醫生亦在事發後診斷出女事主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她以往並沒有相關徵狀。

張健華沒有律師代表,他當時質疑女事主妄想症和創傷後遺症的互為影響。

案件編號:DCPI 648/2018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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