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李浩然指內容公道符合要求 否認附屬法例擴大23條應用範圍
2024-03-20 11:28
立法會昨(19日)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表示,總體來講,今次23條立法,無論從罪名、量刑及標準,都是比較公道,並基本上符合23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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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今日(20日)在電台節目表示,今次這23條立法過程,基本上分兩個路徑,第一個路徑是在國安法現有的罪名中不在立法,但昰屬於23條內所要求要防範的犯罪行為,而國安未有的,就透過今次立法去補齊;另一個路徑是在23條所要求的所有罪名都進行一個本地立法,包括一些在國安法內已有的罪名,都將其本地化,但無論哪個路徑立法技術上都是一個選擇。他又提到,23條要求的罪名,在國安法及今次立法後已齊備。今次立法的其中5個罪名,於中國刑法亦有提到,代表整體有充分參考及考慮。
未訂最低刑期 法庭自由裁量權較大
至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否需要定下最低刑期,李浩然認為可以定下最低刑期,在立法技術上,並非「做了A的選擇,不做B的選擇,不可以說一定是錯或啱,其實只是一個選擇方式」。香港在普遍法律中都是無最低刑期的表述,但不代表不容許,即代表了給予法庭審理案件時的自由裁量權比較大,量刑空間也比較大。而法官審理的過程中,並非會因此作出較輕的量刑,法庭在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中,都會參考國安法的標準,因此到最後判刑未必會有很明顯的差異,當然不會直接影響及引用,因為罪名是無重叠。
23條立法建議將所有國安罪行列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的「例外罪行」,意味法庭無酌情權判處國安罪行罪成者緩刑。李浩然認為,緩刑不等於刑期或刑罰低了,只是法庭考慮到被告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未必需要或適合坐牢,才給予緩刑。
附屬法例源自主體法例不可以超越
而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涉及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李浩然指,附屬法例是在一個執法過程中,可能多了一個空間予政府因應社會的變化而作出修訂,從而避免要通過立法機構去立法,因而帶來的滯後或未必可應付到突發的情況,換句話是予靈活性應對未可預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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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進一步解釋,附屬法例出來後,都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若立法會覺得有問題,可以將其廢除及停止適用。他不認同是擴大23條的應用範圍,李浩然強調附屬法例的權限來源予主體法例,無論它的範疇、幅度或程度,都不可以超越主體法例。
至於條例容許當局向法庭申請,限制被合理懷疑犯上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於羈留期48小時內會見律師,李浩然認為,相關做法是程序問題而非權利問題,最重是防止串供即所謂「打龍通」,主要對於要保護當事人避免被迫供,拷問,威迫利誘。禁見是要法庭批准,濫用機率不高,相信被司法覆核的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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