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20情境題一文睇 執到國家機密需否坐監?
2024-03-19 22:41
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完成審議條例草案,審議討論耗時超過50小時,委員亦提出了超過1000條問題,包括多條情景題,讓官員解答以釋除疑慮。《星島頭條》整合會議上20條重點答問,讓讀者掌握什麼情況下違法、什麼情況下可獲豁免。
▼▼煽動意圖▼▼
1. 選委界管浩鳴:有人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需要有合理辯解,例如「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等則屬「合理辯解」。
23條立法︱持《蘋果日報》舊報紙涉「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鄧炳強 : 要有「合理辯解」
2. 新民黨葉劉淑儀:
如有人在氣球印上煽動文字,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然後放氣球,會否已屬於煽動?如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煽動意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有機會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3. 經民聯林健鋒:
對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觸犯條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煽動意圖罪絕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不影響社會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反而很歡迎。不過如果言論是旨在挑動情緒、破壞安寧就有分別。
4. 民建聯陳克勤:
2019年不少「黑暴」針對國內同胞,屬歧視還是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煽動意圖並非僅僅歧視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嚴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唔係一個被告自己揀邊條罪就係」,形容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法例起訴,不認同可成為辯護理由。
5. A4聯盟楊永杰: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定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並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區港人認為自由行遊客對港人造成滋擾,「針對緊內地嚟嘅旅客」,屬於某一類可以明確的群體,試圖以挑起仇恨情緒。
23條立法︱林定國舉例反水貨客事件 指挑起仇恨情緒屬煽動罪範圍
▼國家秘密▼
6. 新民黨葉劉淑儀:
公眾利益辯解是否要沒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後才披露?武漢醫生李文亮發現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說,抑或他直接說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該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驟,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絕對不是有公眾利益就自動可以辯解。
7. A4聯盟楊永杰:
有人意外檢獲國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經違反國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罪行要素是明知有關內容屬國家機密,若「唔覺意」檢獲就不會是「明知」。如果閱讀有關內容後發現屬於國家機密,按常理應盡快交予有關當局,無理由掉進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8. 民建聯周浩鼎:
倘有公職人員因個人原因而發放確信是真實的機密文件,但該名人士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該人士是否仍受免責辯護保護?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除違反公務員守則,亦違反條例指明「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該人士即屬犯罪」,「因此呢,佢做咗嗰樣嘢呢,佢點都係死㗎啦,係爭在邊條罪。」
9. 新民黨葉劉淑儀:
(公職人員)訛稱政府派3萬元令公眾空歡喜都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雖然不違反該條文,但會違反其他條文如公務員守則等。
23條立法︱議員關注「看似機密」定義 林定國:防止公職人員放流料
▼間諜活動▼
10. A4聯盟楊永杰:
有「龍友」收錢到軍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攝,不知對方是間諜,即使絕無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都擔心會否違反「間諜活動」罪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在門口經過、純粹影相的話,不會構成間諜活動的罪行。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
倘「龍友」將禁區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組織或團體,該行為受現有法例規管。
11. 民建聯黃英豪: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中列明「軍火」的種類,「激光炮」等先進武器亦應包含在定義之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
23條立法︱議員關注「激光炮」未列入軍火 政府:法例有「兜底」條款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12. 民建聯陳克勤:
已退休的公務員邀請在職公務員提早退休及移民,會否涉及煽惑離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退休是正常活動,「有遲有早」,視乎個人生涯規劃,和放棄特區效忠是兩回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不打政府工不是放棄對特區效忠,一定不需要擔心。
▼叛國▼
13. 民建聯周浩鼎: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將犯叛國罪,是否一踏進組織即犯罪,不需考慮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加入已是自願,行為反映心態,「主動加入唔使講啦啩,背後已經包含意圖。」
23條立法|議員關注市民盡快須披露他人犯叛國罪時限定義 林定國:非不切實際要求
▼隱匿叛國▼
14. 經民聯盧偉國:
如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罪,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舉報,何謂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視乎個別情況,「我知悉後行去警署,切實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盡快」的定義,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則「啲人就會諗係咪下一秒就會比人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自問自答)
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若諮詢法律意見,律師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諮詢過程保密。若有人並非諮詢,向律師朋友透露將叛亂,律師如不披露即屬犯法。
23條立法︱政府: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不會有人被任意羈留
15. 新民黨黎棟國: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如何確保被捕人可以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辯?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申請書內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調查的資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程序加入法院角色,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23條立法︱發手令後6個月才定義為「潛逃者」 議員籲政府勿「菩薩心腸」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16. 新民黨葉劉淑儀:與潛逃者離婚後分割資產,之後再處理資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未必違反「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條例,但伴侶或構成協助及教唆罪行。
23條立法︱當局積極考慮提修訂 禁制潛逃者措施毋須等待拘捕令發出後半年始生效
▼禁止與潛逃者出租或租用物業▼
17.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看電視才發現業主是潛逃者,租戶是否要漏夜拖篋離開住所?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酒店向潛逃者租出房間是否違法?酒店客人眾多,「佢無可能知㗎喎」。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草案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禁騷擾國安工作人員▼
18.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如有人情緒激動,甚至爆粗會否屬騷擾行為?社會有負面詞語形容執法人員情況會否觸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一時激動要看具體情況,未必具備意圖。
▼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騷擾罪▼
19.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不容易感到驚恐,草案會否減少對他們的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原意是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強調須符合合理性。
20.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囚犯如不滿意懲教署長拒絕減刑的決定,感到受屈有否機會上訴?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當囚犯符合條件,署長會決定可否提早釋放,署方內部有程序,囚犯隨時可以上訴。
23條立法︱議員質疑騷擾國安案人員入罪門檻高 林定國:範圍無收窄反倒更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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