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喬映瑜認管有及製造爆炸品等3罪 判囚61個月
2024-01-30 10:57
12港人2020年涉嫌偷渡離港,在內地水域被捕,其中組織偷越邊境罪成判囚2年的37歲喬映瑜在內地刑滿出獄後,轉交香港面對法律程序。喬映瑜早前承認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3罪,今(3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61個月。法官陳廣池指被告涉及策劃潛逃,如各人成功避開香港法律制裁,將會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故必須以儆效尤。
法官陳廣池判刑指被告的行為把2019年社會暴亂推到兩種可悲的境況:欲使用爆炸品,有意把抗爭進一步升級;域內外進行有規劃跨境潛逃行動。陳官庭上大篇幅引述了被告求情信,內容包括表達悔意、因生活模式未如家人期望而出現抑鬱,社會氣氛令無助的被告變得激進,又提到「熱愛和平的香港」、「被通緝和找獲才重新認識自己」、「以後不希望見到政治暴力事件」,而陳官相信當中內容真心。
陳官指被告因社會風氣、群體認同感而強化激進思想,旺角住所成為存放暴動裝備的地方,方便使用者。續指被告沒有教導年輕十多年的男友,反而讓男友置放喉管炸彈於2人的租用單位,單位內還有「豬嘴」、生理鹽水等暴動裝備,陳官表示考慮到大環境,被告是有目的製造動亂,更購買火柴充注網球嘗試作炸藥,雖然威力有限,但被告打算於社會暴動中使用,故刑責不輕。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認為潛逃是輕蔑司法制度,「如匕首向保釋制度狠狠捅了一刀」,而過程中更涉及域外勢力和資金,有精細分工,而被告不但自我潛逃,更安排、籌劃和執行行動,航行期間更負責把風,陳官認為本案控罪性質為「史無前例」,把不是共犯的人士都納入大逃亡計劃,「搭上天地線」,如被告等人避開香港法律制裁,將會是對法治的莫大侮辱,故必須「以儆效尤」。
管有及製造爆炸品罪案情指,2020年1月14日,警方針對在社會事件製造爆炸品的團體作出調查及拘捕黃棨騫,警方在黃的身上搜獲旺角利民大廈某單位鎖匙,在單位內搜出1枚喉管炸彈、56盒火柴等。喬映瑜承認與黃當時是情侶,她曾依網上資料製造充注炸藥的網球,但測試後發現效果未如預期。
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喬映瑜因為上述爆炸案被警方通緝。8月23日早上,喬映瑜等一行12人經海路潛逃台灣,但在內地海域被截獲,各人在內地定罪及服刑,喬映瑜刑滿後,於前年8月22日移交香港警方。喬映瑜在警誡會面中,承認自己在潛逃計劃中擔當聯絡角色,前年約2月認識「恩典」,對方在台灣從事地產工作,她幫助案中12港人潛逃離港,並向喬映瑜等人資助逾60萬元。
案件編號:DCCC 928、1037/2022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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