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履職監察指引公布 每周輪更會見市民 辦事處每周辦公至少40小時

2023-12-18 19:25

政府正式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指引。
政府正式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指引。

政府今日(18日)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指引》)及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常規》)範本,以進一步加強區議員的問責性及增加其工作的透明度和優化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確保行政主導。

《指引》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

《指引》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包括必須開設辦事處、會見市民等,令區議會發揮好諮詢和服務功能。《指引》亦設有負面行為清單,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議員或官員、阻撓他人離開或進入會議、未有利益申報等。《指引》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民服務。

指引列明區議員須參與區議會每周舉行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資料圖片
指引列明區議員須參與區議會每周舉行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資料圖片
區議員應積極參與地區活動,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 6 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資料圖片
區議員應積極參與地區活動,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 6 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資料圖片
區議員辦事處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當中包括至少 4 小時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資料圖片
區議員辦事處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當中包括至少 4 小時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資料圖片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主持第七屆候任區議員地區治理培訓班,讓候任區議員了解和明白他們的職責並盡快開展工作。政府新聞處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主持第七屆候任區議員地區治理培訓班,讓候任區議員了解和明白他們的職責並盡快開展工作。政府新聞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在培訓班主講,向區議員講解指引。政府新聞處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在培訓班主講,向區議員講解指引。政府新聞處

區議員須參與區議會每周舉行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

除得到區議會主席批准外,區議員須參與區議會每周舉行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按區議會主席同意的輪值表,親身在區議會辦事處當值。如有需要,區議員之間可在區議會秘書處協調下,互相調換當值日子;區議員應積極參與地區活動,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 6 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形式不限。區議員須把曾參與的活動載列於年度工作報告內。

列明區議員辦事處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

另外,區議員須履行區議會主席就區議會職能而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例如親身出席就指定的議題協助舉辦地區諮詢會、居民大會或以其他形式收集市民意見,並向區議會主席報告;在上任的 3 個月内成立最少一個地區辦事處(包括與其他議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除獲區議會主席同意外,辦事處的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當中包括至少4小時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以及最少參與區議會轄下3個委員會 /工作小組或其總數的半數或以上,以較少者為準。

同時,區議員須出席區議會會議,區議員每年在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的出席率均不得低於 80%。區議員有責任準時出席及避免在會議中途離席。區議員出席會議的記錄,會公開讓公眾查閱。為監察區議員表現而計算出席率時,如區議員有合理理由並獲批缺席會議,其未能出席的會議數目將不會被計算在出席率統計的基數內。

區議員需要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

區議員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出席區議會會議,必須在會議前向區議會秘書處遞交申請。區議會在有關會議開始時首先處理議員的缺席申請。區議會只會同意議員因身體不適、代表其所屬區議會出席會議/活動或區議會認為合理的其他理由4而缺席。按《條例》第 26A(5)條,如區議員連續4個月(喪失資格限期)沒有出席有關區議會的會議,而又沒有在該 四個月内取得區議會的同意,則該議員即喪失在其餘下的任期中擔任議員的資格。

另外, 區議員需要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闡述該年度的工作重點。有關報告須在報告期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並存放於區議會秘書處,供市民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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