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領館地契續期須外交部批准 甯漢豪︰提出立法只為簡化手續
2023-12-13 15:43
政府今日(13日)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當中外國駐港領事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的房地產地契續期事宜,要以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發展局局長甯漢豪重申,提出立法只是改變地契續期的方式,即透過法例設立常設的機制,由政府定期刊憲,以精簡及有序的方式,分批為地契續期,省卻政府及所有業權人以合約方式,逐一簽立新地契的繁複手續。
一般用途地契 一般可獲續期50年
甯漢豪表示,特區政府一直按照現行1997年通過的土地政策,處理地契續約事宜,而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業及工業地契,除非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一般是獲續期50年,而續期本身毋須補地價,但需要每年繳納相當於土地在評估地租時,應課差餉3%的地租,而政府預期由2025年起,會有下一批這類的地契陸續到期,條例草案是會維持及用上述的土地政策。
她續稱,草案適用於所有在法例生效當日及之後到期,而無續期權利的一般用途地契,至於特殊用途地契,即是涵蓋公共事業、特殊工業、教育、社福等,是不屬於草案的涵蓋範圍,其續期事宜將繼續以既定機制,以合約的形式,逐個個案去處理。
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 於憲報刊登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
她強調草案的重點,包括地政總署署長會在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在憲報刊登兩個告示,即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宣告續期公告上指明到期的地契,將會獲得續期,除非地契被列入不予續期列表,為了令這個安排清晰明確,署長會在每年最後一個工作天刊登這些告示。至於2030年到期、即不足6年期的地契,署長會在法例生效當天刊登相關的公告。
她亦指,地契續期後會保留原有的地契條款,並且按1997年的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毋須為續期補地價,但要每年繳納地租的續期條款,當局亦會加入保障政府執管權的條款,此外原有地契下的權益、產權負擔及權利,會以原狀過度。
她表示,訂明凡是駐特區的領事機構,以及指明的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在港擁有、而用作辦公用房、館長寓邸或館員住房的房地產,必須按照外交部駐港公署的現有要求,在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的批准,地契方可續期。
記者:郭詠欣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