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阻礙港鐵車門關上脫罪 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被駁回

2023-09-04 13:40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被駁回,連俊雄(左)和郭嘉文(右)維持無罪的判決。資料圖片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被駁回,連俊雄(左)和郭嘉文(右)維持無罪的判決。資料圖片

網民在201992日號召「港鐵超合作運動」,在多個港鐵站意圖阻礙車務正常運作,兩名男子被指阻擋荃灣綫列車車門關上,被控公眾妨擾罪,但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分析時沒有考慮到「共同犯罪原則」,以裁定兩人在場鼓勵其他參與者,張慧玲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控方在審訊時沒有向原審裁判官提出需循「共同犯罪原則」審理案件,不能指裁判官的裁決有悖常理,故駁回上訴,書面判詞將擇日頒布。

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22歲職業訓練局學生連俊雄及23歲城大學生郭嘉文。兩人被控於20199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裁判官施祖堯先後裁定兩人公眾妨擾罪脫。

律政司提出控罪列明兩人連同其他人犯案,即使兩人在審訊時沒有出庭作供,但原審裁判官亦應以「共同犯罪原則」考慮兩人的行為,如郭嘉文當時手拿雨傘晃動「揖揖揚揚」,應該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他們與他人一起阻礙車門關上,惟張官質疑:「佢都無作供,你點知佢『揚』把傘係想檔對門?」。律政司承認本案主控官在原審時沒有向裁判官提出「共同犯罪原則」,也沒有提出被告的行為如何與他人共同犯罪,但認為裁判官仍需考慮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行事,冀張官批准上訴,下令案件發還至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答辯方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與他人共同行事或達成共同協議,而且控方在審訊期間從沒有邀請裁判官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原審裁判官裁決時亦已仔細分析被告的所有涉案行為,並已恰當地裁定本案證據不足以把兩人定罪,故認為兩人罪脫的裁定無誤。張官認為控方從沒有在審訊時向裁判官提出應考慮「共同犯罪原則」,現時卻投訴裁判官沒有分析到被告是否與他人共同行事,不能證明裁判官的裁決有悖常理,遂拒絕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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