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鏢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 申請上訴至終院被拒

2023-08-30 13:03

上訴人詹心桀。資料圖片
上訴人詹心桀。資料圖片

49歲女保鏢詹心桀2018年於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造成2死2傷,受審後被裁定2項謀殺及2項有意圖而射擊罪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詹早前上訴定罪及判刑被駁回,今年6月就定罪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證明書。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其上訴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拒絕其上訴申請。

現年49歲女上訴人詹心桀(原名魏朝霞)在審訊時辯稱她案發時神志失常,而且沒有意圖殺人,希望謀殺罪可減輕至誤殺罪。她就《殺人罪行條例》第3(2)條所指,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在於辯方,要求終審法院釐清條例是否不合理地減損被告的無罪假定權利,而條例是否指被告只須承擔援引證據的舉證責任。如控方質疑辯方辯護時,指被告說謊來證明自己無罪,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需否特別提及此點?

上訴人詹心桀(右)。資料圖片
上訴人詹心桀(右)。資料圖片
案發後警方封鎖現場搜證。資料圖片
案發後警方封鎖現場搜證。資料圖片
案發後警方將詹心桀拘捕帶走調查。資料圖片
案發後警方將詹心桀拘捕帶走調查。資料圖片

 

案發在鰂魚涌公園。資料圖片
案發在鰂魚涌公園。資料圖片
案發在鰂魚涌公園。資料圖片
案發在鰂魚涌公園。資料圖片

上訴庭認為條例所指的舉證責任不涉及且不影響無罪假定權利,亦沒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即使如舉證責任涉及無罪假定權利,舉證責任在於辯方的要求亦只是合理地減損有關權利,控方同時也需要就謀殺罪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另外,案例已指明法官毋須亦不適合特別就控方指辯方說謊一事向陪審團作出引導陳詞,本案情況是辯方精神科醫生也指詹案發時沒有神智失常,法官已適當地向陪審團指出,即使他們認為詹向精神科醫生的陳述並非事實,亦不可單憑此點否決辯方對減責神志失常的辯護。上訴庭指本案提出的法律問題沒有合理爭辯之處,亦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遂拒批終審上訴申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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