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疑遭繼父猥褻多年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後天裁決

2023-04-24 13:45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案件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10歲女童疑於2019年起遭繼父「摸手摸腳」和親吻,繼父更涉嫌要求繼女摸他下體,疑遭母親撞破及後向社工救助並報警。繼父否認「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案件今(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繼女供稱,當遭被告摸手摸腳和要求摸下體時,她感到害怕,因為由讀幼稚園開始,當不合被告心意,便遭他用衣架或藤條虐打。裁判官林子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案件下午續審。

42歲被告W.M.K.被控於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間,在旺角甘霖街某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現年14歲女童X今天透過視象形式作供,控方播放X去年在母親Y和社工陪同進行的錄影會面,X稱在10歲的時候,被告曾叫她入房,然後摸她大腿中間、外側和手臂,又抱住她腰和親了她嘴1下,她當時感到噁心及彈開;事隔2至3個月後,被告又要求她摸其下體,她遵從、用左手摸1下便縮手;被告在大約半年前,曾經在居住的大廈電梯大堂,抱住她腰,及親吻她。

惟X在錄影會面中,稱已忘記被告要求摸下體時、被告的衣著,只記得被告穿短褲,又指母親目睹事件,但她已經忘記母親的反應;X亦忘記社工為甚麼會報警。X又稱,遭被告摸手摸腳和應被告要求摸下體時,她感到害怕,因為由讀幼稚園開始,便試過遭被告用衣架或藤條虐打,又指不合被告心意,便會被打。

辯方盤問時,指出X的母親Y對事件的描述與X不同,X不同意。X承認在事發後她仍有跟隨被告外出,但她否認自己與被告關係良好。辯方續指出,Y與被告感情破裂,因為被告撞破Y出軌,兩人就離婚有爭拗,所以Y教唆X誣衊被告。X不同意,但承認Y在家中有權威及兩人關係較好。

X的母親Y供稱,2022年11月30日,X到健康中心進行身體檢查,在填寫心理健康評估表時,X表示有自殺傾向,在社工查詢下,講出事件經過。Y續稱,X當時10歲,她在某一晚煮飯期間,經過被告房間,看到X和被告躺在床上,被告在玩手機,而X則用手在被告下體「打圈」,她隨即指「哇!咁都得嘅,咁離譜嘅!」,X立即縮手,而被告則若無其事。Y又指,當時她不知如何處理,故其後繼續煮飯。

Y另透露,她於2007年與被告結婚,她在2002年生下X的姐姐,及在2009年生下X,兩女均非被告親生,而被告在2013年申請被告來港居住。Y又稱被告很惡,而X性格內向,往往會順從被告。在辯方盤問下,Y否認因為遭撞破出軌,兩人就離婚有爭拗而教唆X誣衊被告;Y稱是因為目睹X的事件,才打算與被告離婚。

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辯方大律師黎秉德結案陳詞時,指事主X和母親Y的證供互相矛盾,兩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X供稱被告要求她摸下體,但其說法充滿疑點。黎續指,就事件如何終結,X稱她向被告說要上廁所,藉機離開;但Y卻稱她目睹事件後立即喝止,如果Y所講屬實,X理應對事件記憶猶新,亦不可能忘記。而且X稱摸了一下,但Y卻稱X是用手「打圈」、約3至4圈。黎指兩人說法互相矛盾,質疑X的指控是無中生有。

黎續陳詞,X在13歲、進行健康檢查時,透露因為遭被告侵犯而有自殺傾向,但事發在她約10歲時,而她與被告的關係在這段期間並無特別改變,甚至根據X和被告的合照,兩人關係稱得上良好,為何X在去年11月30日才首次透露事件。再者,就事件揭發和報警,X稱她只記得是因為母親向社工透露有關被告的事,如果X真的受到傷害,她不應該會忘記此事。黎指整件事並不合理,只可能是虛構,形容X「大話連篇」。

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後天(26日)裁決。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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