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墮電騙遭「綁架」家人被勒索2000萬 無業女否認串謀欺詐

2023-04-19 13:21

22歲女子(中)被警方拘捕。資料圖片
22歲女子(中)被警方拘捕。資料圖片

22歲無業女涉前年與他人合謀聲稱19歲女學生被綁架,向其內地父母索取2000萬元贖金。無業女否認串謀欺詐罪,今(19日)於區域法院受審。控方開案陳詞指,女事主接到自稱公安人士電話,對方指她涉及洗黑錢案件,要求配合調查,包括在視訊中全裸,以比對身體特徵;女被告則自稱中國公安女特工兼「國際刑警」,將女事主帶上酒店及不准她聯絡外界,及後有其他人向女事主父親發送其裸照並勒索金錢。審訊下午續。

被告胡詠心(22歲)被控於2021年9月18日與2021年9月21日在香港與名為「劉健」的人士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詐騙劉父,即虛假地表示劉父的女兒正被他們禁錮;及劉父須支付港幣或人民幣2000萬元贖金。

控方開案陳詞指,劉姓女事主於2021年8月從內地來港讀大學,她在同年9月15日收到不明來電,指她中國移動電話卡涉嫌違規,其後一名自稱公安的男子指她涉及洗黑錢案件,要求她配合調查。同日,另一名自稱中國公安劉健科長的人透過Whatsapp致電給女事主,並要求她一直以視頻或語音對話和他保持聯繫,不讓她和外界聯絡。

兩日後,劉健要求女事主提供銀行戶口號碼和密碼,又把自稱「中國公安調查員」的女子加入Whatsapp群組。該女子和女事主進行視訊,要求她脫去衣服,以查看她身上有沒有疑犯特徵。翌日,女事主被要求交出港幣58萬元,以證明她不是疑犯,但她沒有遵從,她再被要求以其他方式證明自己。同日晚上,劉健要求女事主在9月20日到大嶼山。

警方在行動中撿獲手提電話、電腦及10000元現金。資料圖片
警方在行動中撿獲手提電話、電腦及10000元現金。資料圖片

被告於9月19日下午到愉景灣酒店辦理入住手續。翌日,女事主依指示到達港鐵香港站, 被告出現並自稱為中國公安女特工,又出示一張顯示為「國際刑警」的證件,被告要求女事主跟隨,兩人在中環碼頭乘船到達愉景灣碼頭,被告其後指示女事主獨自坐巴士到愉景灣酒店。被告把房卡交給女事主後,兩人分開及前往不同房間。被告又收起女事主手機,及不讓女事主聯絡外界或亂走。

同日下午約6時,身處內地的女事主父親、即劉父收到太太通知,得悉有香港電話及微信用戶聲稱綁架了女事主及勒索要錢,又把三張女事主裸照發到太太的手機。其後劉父亦收到女事主裸照,劉父致電對方,被勒索2千萬元贖金,並要求他不要報警。翌日凌晨,警方在愉景灣酒店內兩個不同房間,分別尋回女事主及拘捕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稱男公安劉健叫她去碼頭接女事主上酒店,而其他事她不清楚。在警署錄影會面中,被告稱2021年4月收到自稱中國移動人員的電話,指身分被盜用去申請內地手機號碼,以作違法用途,及後自稱來自深圳市公安局的人士,邀請她協助被盜用身份的港人做報案處理。被告又稱她被威脅,如果她向任何人提及她涉案、或不協助,便會立即捉她到北京受審;而國際刑警證件則是一名自稱檢察官的人士以WhatsApp發給她,她再列印出來。

女事主今供稱,她在2021年9月15日收到「852」開頭的電話,初時有語音指她電話號碼違規,輾轉一番後,被轉駁到自稱羅湖公安的人士,對方指她涉及洗黑錢案,其後自稱劉健科長的男子要求她透露銀行帳戶號碼、密碼和父母電話等。女事主指她真心相信對方是公安,因此照做,並簽了保密協議,而劉健會透過WhatsApp致電或視訊方式聯絡她,倘若斷線便立即重撥,以致她在上課時需要一直通電話;劉健又要求她另買一部手機和電話卡,只用作與他們聯絡。

女事主供稱,劉健曾與另一女子以視訊方式聯絡她,指她樣貌與疑犯相似,須比對身體特徵,對方離開視訊後,女子稱疑犯身上有刺青,要求脫光衣服比對。女事主指她初時拒絕,「話係隱私,唔可以睇」,但為了撇清嫌疑,她還是遵從指示,脫下衣服,並依指示坐在床和地上等,待女子稱完成後,她才穿回衣服。

女事主:唔夠膽聯絡家人 她當時只想配合以證清白

女事主續供稱,劉健又要求她交出58萬元,以證明自己有錢,而毋須參與「洗黑錢」活動,惟她無法交出這筆錢,劉健便要求她在9月20日前往大嶼山。女事主指她下午約1時到達港鐵香港站,劉健表示將由1名女子帶她到大嶼山,她依指示在港鐵站外商場等待,直到戴粉紅色口罩和卡其色背包的被告出現,被告帶她到中環碼頭及搭船到大嶼山。

女事主指,兩人下船後,被告向她出示證件,劉健亦指示她將身上兩部手提電話和一部手提電話交給被告,而被告則把一部手機和耳機交給她,用來與劉健聯絡,被告又指示她獨自乘坐巴士到愉景灣酒店。當她到達酒店後,被告下來接她和給她房卡,被告先行上去酒店,而她並不知道被告的房號。女事主稱,她在房間內必須得到劉健的允許才可以外出,而她當時會遵從對方指示,是因為想澄清自己與案件無關,而對方亦指如果不配合,會把她帶返內地拘留。

辯方盤問時,問到被告除了出示證件、指示搭巴士和給房卡,還有否與女事主說過話。女事主稱沒有,又稱見到被告有戴耳機,並同意被告當時可能在通話,但她看不見被告嘴型。女事主又稱,她其實也想聯絡家人,「但唔夠膽」,因為簽了保密協議,而且她當時只想着配合,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快啲搞掂件事」。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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