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13人涉暴動等罪名成立 判入獄29個月至63個月

2022-12-31 14:39

13人涉暴動等罪名成立 判入獄29個月至63個月
13人涉暴動等罪名成立 判入獄29個月至63個月

2019年理工大學爆發衝突,警方封鎖校園,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堵路和投擲汽油彈等圖「拯救」被困校內的示威者,最終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11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罪成,同案餘下2人包括「12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則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今一併處理判刑,判處13人入獄29個月至63個月。

13名被告依次為26歲文員李卓珩、28歲地盤工陳駿煒、26歲IVE學生劉嘉樂、33個   歲攝影師鄭家裕、22歲IVE學生林敏諾、25歲獸醫護士廖卓賢、27歲理大學生馬宇亮、25歲酒店接待員謝澔庭、26歲倉務員容家俊、26歲運輸工勞尚文、21歲學生梁楀燊、23歲無業張賀祺及21歲港大生郭子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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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卓珩。資料圖片
被告李卓珩。資料圖片
被告馬宇亮。資料圖片
被告馬宇亮。資料圖片
被告梁楀燊。資料圖片
被告梁楀燊。資料圖片
被告勞尚文。資料圖片
被告勞尚文。資料圖片
被告劉嘉樂。資料圖片
被告劉嘉樂。資料圖片
被告鄭家裕。資料圖片
被告鄭家裕。資料圖片
謝澔庭。資料圖片
謝澔庭。資料圖片
被告勞尚文(左)和容家俊(右)。 資料圖片
被告勞尚文(左)和容家俊(右)。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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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部分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所涉物品為板手、六角匙、雷射裝置、鎚、打火機、鉗、索帶、噴漆等。林敏諾及郭子麟早前認罪,還押至今與其他被告一同接受判刑。

法官判刑指,暴動是十分嚴重的罪行,當日過千示威者到油麻地一帶聚集,遠超200人的警力。在歷時約50分鐘的暴動中,他們投擲了逾250枚汽油彈,亦向警方推進、照射鐳射光和投擲磚塊,現場猶如「小型戰場」。雖然辯方陳詞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帶領、號召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其在人群中位置和逗留時間。惟法官明言案件的嚴重性不能只因應被告的個別行為判斷,正如案例指出,單是身處現場壯大聲威已代表他們認同該批暴徒的罪行。

法官續指,事發時交通嚴重受阻,而油尖旺區人煙稠密,警方已多次舉旗警告,但示威者仍然繼續破壞社會安寧,直至遭截獲為止,這會令不同政見的人士分歧加深,破壞社群關係。他們除損壞公物,亦增加市民受傷的風險,例如汽油彈曾在警員腳邊爆開,無人受火光波及屬萬幸。法庭不容許無故暴力行為,尤其針對執法人員,本案是非突發、有預謀及一定程度計劃,示威者目無法紀,目的在於挑戰警方權威。

法官明言林敏諾、梁楀燊及郭子麟逃跑時持有具攻擊性的武器,包括打火機和汽油彈,隨時準備在示威中使用以傷害他人,明顯有備而來。事實上林被捕時作激烈反抗,其玻璃樽已割傷警員手指,因此3人的罪責較其他被告更重,各以入獄63個月為量刑起點。而容家俊及勞尚文穿無帶備上述物品,但黑衣裝扮圖掩飾身分,2人的量刑起點為入獄54個月。餘下被告雖然管有索帶等物品,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曾使用,亦只放在背囊中無取出,因此各以囚60個月為起點。

法官認為辯方求情不構成減刑因素,考慮到個別人認罪、整體量刑原則、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等因素,法官判李卓珩、陳駿煒、劉嘉樂、鄭家裕、廖卓賢、謝澔庭及張賀祺同囚60個月;林敏諾囚47個月;容家俊及勞尚文囚54個月;梁楀燊囚57個月;馬宇亮囚63個月。而基於整體量刑原則,郭子麟因本案需入獄44個月,扣除《監獄條例》中因良好表現而扣減的還押日數,他最終囚29個月。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在散庭後表示,警方歡迎判刑,相信能起阻嚇作用,並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但前提是要守法。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右)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總督察任雪瑩(右)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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