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貼文宣及拒捕判囚4周 物管經理不服提上訴遭駁回

2022-12-19 16:47

官指上訴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沒有理由干預。資料圖片
官指上訴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沒有理由干預。資料圖片

39歲物管經理前年3月凌晨在大圍一條行人隧道張貼反修例文宣時被休班警目睹,糾纏時踢向警員,去年被裁定刑事毀壞及拒捕2罪罪成,被判監4星期及賠償2800元。被告不服上訴,法官黎婉姫今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指休班警供稱上訴人經較遠的行人路逃走並無不合理,因為更接近城門河便於上訴人逃跑途中擲物入河毀滅證據,又聲稱事發逾2年半仍可感覺到涉案手套的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開,完全符合上訴人有份在隧道內參與張貼文宣,終駁回上訴。

上訴方指上訴人被捕時身穿黑色風衣、白色恤衫,手上戴住一對3M手套,然而休班警供詞從沒形容隧道內男子有穿白色恤衫及戴手套,描述與上訴人明顯不同。黎官引述休班警提及疑犯身穿黑色外套或黑色衫,反駁指其衣著描述吻合上訴人外觀,從側面看去見不到外套內有白恤衫亦不為奇,而休班警行過疑犯身邊時,對方已停止手上動作,在沒有近距離觀察手部動作下,留意不到有否帶著手套並非不合理。上訴方又質疑休班警供稱上訴人逃走時不選擇更近的單車徑,而是走到較遠的行人路,並不合理,黎官留意到行人路較單車徑更接近城門河,上訴人逃跑途中需要將內有白色液體的半透明藍膠樽擲到河中毀滅證據,選擇較近城門河畔的行人路逃跑更是理所當然的。再者黎官聲稱事發逾2年半仍可感覺到手套的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開,完全符合上訴人有份在隧道內參與張貼文宣,屬另一項有力的獨立證據。

上訴方又指休班警曾經兩次大力用手叉住他頸部前方至不能呼吸近一分鐘之久,黎官反駁惟檢驗下竟然完全沒有任何傷勢發現,實在匪夷所思,其醫療報告顯示上訴人頸椎受傷,而頸椎位於頸後,與其指稱受襲位置明顯有重大的分歧。黎官認同原審裁判官彭亮廷為專業的事實及法律裁判者,經驗豐富,可假定其正確考慮了法律原則,既然其分析後毫不猶豫地否定和拒絕接納辯方的證供,可見其不接受辯方案情可能性,加之其就上訴人作出反抗和拒捕的裁決合理有據,符合邏輯,黎官故沒有理由干預。

報稱物業管理經理的被告陸昶昇被控於2020年3月31日在大圍大涌橋路NS23號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隧道,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1345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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