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兩月內被查身分證3次申司法覆核 質疑警權侵犯人權及違憲

2022-12-08 14:10

男子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男子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20歲沒有任何案底的西灣河男街坊指自己在兩個月內被警察查身分證3次,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針對無可疑的年輕人,要求法庭推翻警察3度其查身分證的決定,裁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中給予警員合法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的權力屬違憲,並宣布有關警員查閱市民身份證的條文,只應用於防止罪案發生或入境管制之用等。

申請人為Tsang Ho Ming(譯音:曾浩明),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曾在入稟狀指,他在今年10月某日路經西灣河成安街時,被警察截停及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但警員沒有出示委任證以證明警察身分。然後他在今年11月亦分別在筲箕灣地鐵站及西灣河地鐵站,再被警察截停及要求出示身分證,但卻沒有搜查其財物。

《警隊條例》第54(1)條指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可合法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公安條例》第49(1)條指凡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任何人不遵從此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曾質疑有關條例所指「行動可疑」、「合理地相信」的詞彙過於廣泛及含糊,認為警方單憑觀察他人外表而斷定為「可疑」,很大可能陷入歧視陷阱。曾又指截停及搜查的權力侵犯市民基本權利,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曾認為警方凡認為有人行動可疑時,亦需提供「很可能成立的因由」(probable cause)才可要求他人出示身分證。

曾表示他當時只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但沒有被搜查財物,他身上亦只有一支原子筆,沒有任何武器,故認為他當時是否看似可疑或行動可疑,存在事實爭議。曾不禁懷疑警務處高層是否故意漠視訓練警員不要針對無可疑的年輕人要求識別身份之需要。曾希望法庭詮釋《入境條例》、《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當中,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的條文,並宣布有關條文只應用於防止罪案發生或入境管制之用,另再詮釋有關條例所指「行動可疑」的定義及範圍。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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