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格風球|8號波僱主可要求員工WFH?員工能否拒絕?勞工處咁樣講

2022-11-02 13:27

三號強風信號現正生效,根據天文台預測,「尼格」今日中午12時至2時於本港以南約150公里以內掠過,本港會由北風逐漸轉為吹東風,並考慮在1時40分前發出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

「尼格」來勢洶洶,雖然今早只懸掛3號強風信號,但不少公司索性全日改為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昔日WFH未流行,若掛八號波,打工仔變相獲一日假期,但究竟 僱主可否要求員工在8號波下WFH?員工又可否拒絕?

點撃圖輯察看懸掛8號信號期間上班安排詳情:

天文台考慮在1時40分前發出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禇樂琪攝
天文台考慮在1時40分前發出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禇樂琪攝
《守則》惡劣天氣的說明未能涵蓋在家工作情況。資料圖片
《守則》惡劣天氣的說明未能涵蓋在家工作情況。資料圖片
遇上「極端情況」,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資料圖片
遇上「極端情況」,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資料圖片
僱員可提前2小時分批下班,保障安全和緩和交通擁擠。資料圖片
僱員可提前2小時分批下班,保障安全和緩和交通擁擠。資料圖片
《守則》指遇上「極端情況」,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資料圖片
《守則》指遇上「極端情況」,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資料圖片

《守則》未涵蓋在家工作情況

根據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在8號風球、9號或10號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時,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有事先協定工作安排。若有絕對必需的人員,應盡早通知相關僱員,以及就他們的交通、安全、膳食、休息地點作出安排。

不過,《守則》是員工往返工作崗位的情況而定,若員工上下班途中,因颱風關係未能及時到達工作地點,僱員應酌情處理,而由於在家工作毋須在惡劣天氣下到達工作地點,家居亦屬安全地方,因此《守則》未涵蓋在家工作情況。勞工處提醒僱主,應與僱員訂好在熱帶氣旋及暴雨警告下及其後的工作安排,包括上班、下班、復工及在家工作等情況。

勞工處回覆《星島頭條》查詢時表示,僱主可根據機構的運作需要,與僱員協商合適的工作安排,包括在家工作。在訂定或修改工作安排時,僱主應諮詢員工,並就員工的情况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確保僱員安全、僱傭合約及有關勞工法例下的法定責任獲遵守。假如僱員懷疑其僱傭權益受損,或遭僱主作出不合理的處分,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今早三號強風信號生效,不少市民仍須趕上班。禇樂琪攝
今早三號強風信號生效,不少市民仍須趕上班。禇樂琪攝

8號波懸掛前 最快提前2小時離開工作場所

天文台通常會在8號颱風警告前2小時之內發出預警,以便僱主有充裕時間,按行業或機構的實際情況,提早讓僱員分批下班,以保障他們的安全和緩和交通擁擠。僱主亦應為須往返工作地點的必要人員提供交通津貼或支付實際的交通費用。

若天文台下午2時發出8號烈風或暴風信號,僱員可在中午2時分批下班。

復工時間視乎「極端情況」

《守則》亦指〝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3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包括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等情況。除非事前和僱主有上班協定,其他僱員在「極端情況」發出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當「極端情況」取消後,再視乎情況考慮復工或在家工作。

根據《守則》,若僱員因天氣惡劣或「極端情況」結束後,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崗位,僱主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否則屬違反《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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