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向警車擲汽油彈 智障回收場男工判囚3年1個月

2022-06-17 13:04

中度智障漢認向警車擲汽油彈判囚3年1個月。資料圖片
中度智障漢認向警車擲汽油彈判囚3年1個月。資料圖片

26歲中度智障回收場男工前年7月1日,在彌敦道向一輛警車投擲汽油彈。他日前在開審前承認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指,被告蒙面掩飾身份及針對警員投擲汽油彈情節嚴重,考慮到被告的智商及案中沒造成人命財產損失判囚3年1個月。

徐官考慮案例後,認為本案的嚴重情節包括以警員為目標,被告有計劃地帶汽油彈到場,看準時機行事,又蒙面阻止人識別其身分,意圖逃避刑責。不過徐官亦指,本案發生在晚上11時許,當時沒有示威、集會或出現暴動,片段所示當時彌敦道人流車流疏落,被告單獨行事,身上沒有藏有攻擊性武器和危險品。被告擲出的汽油彈最終沒有擲中警車,幸而沒造成人命財產損失,故可採較案例低的量刑基準。

徐官以5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39個月。因精神科醫生評定被告患中度智障,影響其推理和計劃等能力,徐官接納被告的心智障礙限制了其判斷力和自制力,影響他未有充分衡量行為的對錯及所致的嚴重後果。

惟徐官指出,智障可減少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罪責,法庭亦須顧及保障公眾安全,考慮到被告的智力水平最終下調刑期2個月至37個月。

被告李培浩承認於20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附近地下,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一輛登記編號為AM62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被告原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交替控罪的企圖縱火,基於認罪協商,前者獲法庭存檔,後者則毋須處理。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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