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職安健法例最高罰則逾20年未曾檢討 羅致光:需提出修訂

2022-05-25 17:11

羅致光指過去10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資料圖片
羅致光指過去10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資料圖片

立法會今日(25日)就《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計劃修例提高職安健罰則。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致命工業意外的數字高踞不下,過去10年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職安健罪行判刑偏低,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力,以遏止職安健的違法行為。此外,香港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亦遠較一些海外已發展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罰則為低。基於以上原因,當局全面檢視現行職安健法例的罰則,調整條文的最高罰款額。

羅致光指,修例建議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和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到300萬元及15萬元;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嚴重性分類及最高罰款額。與僱主相關的罪行,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2.5萬元、10萬元及40萬元;而與僱員相關的罪行則訂為1萬元、5萬元及15萬元。

另外,羅致光亦指修例建議可循「可公訴罪行」程序,讓勞工處就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提出起訴,並交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法例將列明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從而根據它們的運作規模判處具阻嚇力的罰款。羅致光續指相關程序,只針對極少數涉及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包括僱員死亡等的個案。

羅致光稱,制定此《條例草案》時,已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及觀點,並平衡了僱主及僱員雙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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