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涉欺詐罪開審 控方指蘋果大樓遭濫用與出版無關用途
2022-05-03 12:05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涉案蘋果大樓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用以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然而黎智英持有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佔用該大樓,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為黎智英及其子擔任公司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個人資產、管理其嘉道理道住所、與第三方交易等,完全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用途無關,亦未獲發相關牌照。
案件由法官陳廣池主理,控方由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團隊包括有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黃偉強等。楊美琪開案陳詞指科技園公司(前身為香港工業邨公司)負責管理將軍澳工業村,批出土地予合資格公司使用,租金遠低於市價,以吸納技術發展工業培訓人才,會批出長期合約至2047年。合約所涉土地用途有明確限制,涉案土地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責任披露,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壹傳媒集團1995年簽訂了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1998年承租涉案土地供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營運,然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改到上述處所一直營運,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為黎智英及其子擔任公司秘書、向保險公司投保、處理個人資產、管理其嘉道理道住所、與第三方交易等,完全與出版印刷報章雜誌用途無關,又僱用員工為其嘉道理道住所提供日常起居服務,駕駛私家車和遊艇,期間蘋果日報印刷從未為力高申請或獲相關牌照。
被告74歲黎智英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分,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及/或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同被控於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及其部份,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以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或曾經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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