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9青年暴動罪成 2男生判入教導所餘者囚38及40個月

2022-01-15 12:21

由左上至下:黃適哲、鄧錦樂、詹隆享、梁嘉星及陳子謙。資料圖片
由左上至下:黃適哲、鄧錦樂、詹隆享、梁嘉星及陳子謙。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內爆發連日衝突,引起大批示威者上街聲援,期間9名男女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分別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經審訊後,全部人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修例風波引發一連串暴力事件,許多參與其中均是年輕人,本案全部被告亦然,他們入世未深,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卻用錯方式表達。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阻嚇性,不過強調刑罰不應過重,以免造成壓倒性影響(crushing effect),因年輕人將來仍須重投社會,遂判兩名20歲男生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分別判監38及40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修例風波引發一連串暴力示威,很多參與者都只是十多至二十多歲的年輕人。而本案9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8至27歲,縱使當中部分人已經畢業或投身社會,但依然入世未深,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卻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他們不曉得就算沒有參與實質暴力行為,蓄意到場支持及支援其他人已屬有罪,而且罪責非輕。

法官續指,案發當日的暴動參與者明顯有備而來,但並非有預謀或精密部署,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除了花槽及路面起了小火,沒有證據顯示其他財物遭損毀。加上本案暴動不算大規模,性質亦非最嚴重。但即使如此,暴動依然屬嚴重罪行,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不過刑罰不能太重,免得造成壓潰性效果(crushing effect),因年輕人始終需要重投社會。

法官接納報告建議,判現年未滿21歲的第一、四被告陳國威及陳霆堃入教導所;餘下7人則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眾被告背景良好及在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獲扣減至38個月。第七被告曾倩儀被捕時手持燃燒彈屬加刑因素,加監至40個月。針對第六、九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判囚3個月,其中1個月准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兩人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

辯方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時指,第八被告鄧錦樂留學海外攻讀精算數學課程,曾任職保險公司及會計師樓,並非全無思想的人。法官聞言即指,閱畢鄧所撰寫的求情信,「留意到佢係相當有深度嘅人」,並邀請馮大律師讀出內容。鄧在信中表示,在英國留學期間的閱歷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對香港更有歸屬感,高中時期經歷佔領運動,當中交織著港人的血汗淚,自覺要為下一代承擔。

鄧又引用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卡繆所述「或許每個世代內心懷抱著改造世界,我的世代知道在這個世代是無法做到,而他的任務或許更大,在於阻止這個世界的崩解,每個信奉者都是受害者。」如今經歷人生鉅變、身陷囹圄,但鄧自言本案以後人生越趨正面,不但獲心儀公司取錄,其間更考獲兩個精算專業資格,盼望服刑後以浴火重生的姿態與大家相見。
 

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會計文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港大學生)、黃適哲(22歲,中大工程系畢業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25歲,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測量主任)同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陳國威及陳霆堃被判入教導所;陳子謙、江鏡棠、黃適哲及鄧錦樂被判監38個月;梁嘉星、曾倩儀及詹隆享則被判入獄40個月。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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