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9青年暴动罪成 2男生判入教导所馀者囚38及40个月
2022-01-15 12:21
2019年11月理工大学内爆发连日冲突,引起大批示威者上街声援,期间9名男女在拔萃女书院外被捕,分别被控参与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经审讯后,全部人被裁定各自面对的控罪罪名成立,还柙至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林伟权指,修例风波引发一连串暴力事件,许多参与其中均是年轻人,本案全部被告亦然,他们入世未深,怀著改变社会的理念,却用错方式表达。法庭判刑时必须考虑阻吓性,不过强调刑罚不应过重,以免造成压倒性影响(crushing effect),因年轻人将来仍须重投社会,遂判两名20岁男生入教导所,其馀被告分别判监38及40个月。
法官判刑时指,修例风波引发一连串暴力示威,很多参与者都只是十多至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而本案9名被告案发时介乎18至27岁,纵使当中部分人已经毕业或投身社会,但依然入世未深,怀著改变社会的理念,却用了错误的方式表达。他们不晓得就算没有参与实质暴力行为,蓄意到场支持及支援其他人已属有罪,而且罪责非轻。
法官续指,案发当日的暴动参与者明显有备而来,但并非有预谋或精密部署,事件中没有警员受伤,除了花槽及路面起了小火,没有证据显示其他财物遭损毁。加上本案暴动不算大规模,性质亦非最严重。但即使如此,暴动依然属严重罪行,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不过刑罚不能太重,免得造成压溃性效果(crushing effect),因年轻人始终需要重投社会。
法官接纳报告建议,判现年未满21岁的第一、四被告陈国威及陈霆堃入教导所;馀下7人则以42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众被告背景良好及在审讯时同意大部分案情,获扣减至38个月。第七被告曾倩仪被捕时手持燃烧弹属加刑因素,加监至40个月。针对第六、九被告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的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判囚3个月,其中1个月准与暴动罪同期执行,两人总刑期为监禁40个月。
辩方大律师冯振华求情时指,第八被告邓锦乐留学海外攻读精算数学课程,曾任职保险公司及会计师楼,并非全无思想的人。法官闻言即指,阅毕邓所撰写的求情信,「留意到佢系相当有深度嘅人」,并邀请冯大律师读出内容。邓在信中表示,在英国留学期间的阅历令他肯定香港是一片福地,对香港更有归属感,高中时期经历占领运动,当中交织著港人的血汗泪,自觉要为下一代承担。
邓又引用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卡缪所述「或许每个世代内心怀抱著改造世界,我的世代知道在这个世代是无法做到,而他的任务或许更大,在于阻止这个世界的崩解,每个信奉者都是受害者。」如今经历人生钜变、身陷囹圄,但邓自言本案以后人生越趋正面,不但获心仪公司取录,其间更考获两个精算专业资格,盼望服刑后以浴火重生的姿态与大家相见。
陈国威(20岁,学生)、陈子谦(29岁,会计文员)、江镜棠(27岁,机电工程师)、陈霆堃(20岁,港大学生)、黄适哲(22岁,中大工程系毕业生)、梁嘉星(24岁,设计师)、曾倩仪(25岁,银行职员)、邓锦乐(24岁,无业)及詹隆享(27岁,测量主任)同被控于于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龙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机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陈国威及陈霆堃被判入教导所;陈子谦、江镜棠、黄适哲及邓锦乐被判监38个月;梁嘉星、曾倩仪及詹隆享则被判入狱40个月。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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