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油漆工「私了」2人認暴動等罪判囚4年9個月 官斥暴民心態
2022-01-07 17:33
2019年9年21日大批市民到元朗參與7.21襲擊事件集會,當中28歲油漆工人以噴漆塗污閉路電視,其後在大馬路腳踢拍攝市民,參與「私了」2人等。被告昨於區域法院承認1項非法集結、1項暴動及1項蓄意傷人罪,被告求情時作供指,自己在場幫手協助其中一名事主登上的士離開,為免傷及無辜無奈下唯有扶事主下車,法官練錦鴻今午指被告說法不符事發軌跡,毫無可信性,全不接納,判刑指被告行為完全是暴民心態,缺乏同理心,傳統禮教於其全無作用,連不欺負弱小的基本道德都忘記,令人痛心,終判囚4年9個月。
練官判刑指被告行為完全是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理念便肆意破壞財產傷害他人,被告行為顯示其缺乏同理心,仗著人多勢眾為所欲為,連不欺負弱小的基本道德都忘記。練官嘆息人類文明何等脆弱,3、4千年傳統中國文化教導人以禮待人,溫和良善、恭敬節制和謙讓,卻對示威者全然不起作用,令人痛心。練官續指被告與至少30人在商場內擅取他人財產堵塞鐵閘大門大肆破壞,又親自以噴漆破壞閉路電視,當時商場已如死城,市民無法享用設施商店。練官認為案發期間被告擔任重要角色,先向事主李先生咄咄逼人,要求的士司機交出李,開車門拉李下車,讓其受人侮辱毆打恐嚇,被告隨即又追打另一名事主張灌雄,踢其四腳,其他人則以鐵棒拳打腳踢,涉及至少50人以上,任意向異己施暴,禁絕異見。
練官再提到被告曾干犯6項不誠實罪行,案發前5個月刑滿出獄,指被告聲稱無意暴動,善意出手助李,卻又明知對方會受他人暴力對待,解釋與承認事實完全不符,邏輯上說不過,毫無可信性,不符事發軌跡,就算接納解釋,被告因連同他人犯案,亦得負上同等刑責。練官指被告於商場實際主動親手違法,而商場受阻停運,就非法集結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近100人參與暴動,被告送上圍堵的士,拉出事主,明知其會受暴力對待,而另一事主傷勢更重,被告等人意欲向紀錄惡行的人震懾滅聲,文明社會不能容忍,參與人數加重案情,暴動和蓄意傷人罪各以6年和4年為量刑起點。練官總結認罪扣期扣減5份之1,3罪同期執行,共囚4年9個月。
被告昨親自作供解釋犯案行為,陳述當時示威者懷疑李為「撕紙狗」要毆打李,被告看見李年長被欺,遂上前核證並幫手協助其離開,李曾主動出示電話以證清白,被告於是帶李上的士。示威者圍倒的士,拍打車窗,又向車內李先生噴射胡椒噴霧,被告擔心的士司機受驚會誤踏油門傷害示威者,但「諗唔到點做」遂兩害取其輕,幫忙扶李下車。被告直言當時「唔係做啲咩,冇必要蒙面」。被告再憶述張踩單車到場指罵示威者「曱甴」又拍攝,更出拳擊打年輕人,意欲再出拳之際,示威者群起質問何以施襲,追打張,被告自己一時衝動,向張腳和手肘踢了4腳。被告提到追上張時,看見張已頭破血流,自己無意使其承受重傷,遂住手離開。被告最後強調案發時由始至終自己目的只在令「可能會受傷嘅人減到最低」。練官曾質疑被告供詞不符合控罪元素,既於蓄意傷人罪中無意使人承受重傷,暴動罪中又「冇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你個evidence(供詞)係我唔可以接受你個plea(認罪)」。
被告陳澧圖又名陳楚峰,被控2019年9月21於元朗形點II商場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同日於元朗形點II商場Oliver’s Super Sandwiches損壞8組閉路電視;於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近康樂路輕鐵站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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