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9男女上街聲援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武 全部罪名成立

2021-12-28 11:17

由左上至下:黃適哲、鄧錦樂、詹隆享、梁嘉星及陳子謙
由左上至下:黃適哲、鄧錦樂、詹隆享、梁嘉星及陳子謙

前年11月理工大學內爆發連日衝突,引起大批示威者上街聲援,期間9名男女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分別被控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全部人被裁定各自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法庭會先為兩名未滿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再連同其他被告一併於2022年1月15日判刑,期間他們須還押。法官林偉權指出,各被告在逃走前都知道身處的位置已發生暴動,並非碰巧路過或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集結,在這處境下,他們仍無視警方的武力驅散,選擇留下成為暴動的一份子,以此壯大聲威,或支持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的人。

 

由左至右:曾倩儀、江鏡棠、陳國威及陳霆堃
由左至右:曾倩儀、江鏡棠、陳國威及陳霆堃

法官表明不會接納辯方所說,地面的火光由高溫燃燒的催淚彈殼引起,顯示示威者與警方沒有重大衝突。相反,過程中有人嘗試點燃燃燒彈,火光必然出自此武器。而雖然控方多名警員證人在庭上作供和書面的供詞並非全部一致,但怎樣遣詞是個人做法,他們在連串社會事件中奔波,未必達到辯方要求的鉅細無遺屬可理解。至於有指警方在作出拘捕時濫用武力,法官認為沒有相關片段支持說法。

至於梁嘉星及詹隆享分別攜有的武器,法官裁定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來在暴動中製作燃燒彈或縱火,剪刀則用於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而六角匙和士把拿同用以作非法用途,例如拆掉路邊的欄杆或路牌。

法官接納的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後,有示威者試圖前往該區,至下午約1時15分,部分人在加士居道向警方防線進逼,又投擲磚頭及燃燒彈。同時,西行線的部分人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其中陳霆堃被拍到在暴動中向警方進逼。隨後,速龍小隊落地拘捕9名被告,他們均佩戴頭盔、護目鏡、防毒面罩等裝備,曾倩儀在追捕過程中仍手持一個燃燒彈。

陳國威(20歲,學生)、陳子謙(29歲,會計文員)、江鏡棠(27歲,機電工程師)、陳霆堃(20歲,學生)、黃適哲(22歲,學生)、梁嘉星(24歲,設計師)、曾倩儀(25歲,銀行職員)、鄧錦樂(24歲,無業)及詹隆享(27歲,測量主任)同被控於於前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因管有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及士巴拿,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1:17

更新時間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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