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男侍應非法集結蒙面罪成候判 同案18歲男生罪脫
2021-12-20 17:15
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兩名男子涉嫌於西灣河參與堵路,期間違反《禁蒙面法》,他們各否認一項非法集結及在身處該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經審訊後,25歲男侍應今日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18歲男學生則罪脫。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男侍應當日身穿勞工手套、黑色長袖等衣物,手持磚頭站在電車路上,而現場亦有人叫囂及以雷射筆照射警方,故被告必然有參與其中。他須還押至明年1月4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至於男學生,控方未能證明他被警員發現前已身在現場及曾經做什麼,認為他雖然可疑,但不構成犯罪。
被告梁永誠(18歲,學生)和劉志健(25歲,侍應)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別使用一個藍色口罩和一件深色衫包着一個防毒面具。
辯方證人、劉志健的僱主供稱在餐廳隔著玻璃觀察,認為街道情況「ok無嘢」。王官指出,案發時警方已發出多次警告,但仍然有示威者聚集,該僱主明顯是憑個人感覺作出判斷,加上他將防毒面罩放在餐廳內,並非讓被告使用,與其稱在乎員工人身安全的說法有矛盾。再考慮到他的裝束及行為,遂判他罪名成立。辯方求親指,被告因案件受情緒困擾,而它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維持時間短。
控方早前質疑,警方在現場看見梁永誠向示威者大叫:「有狗啊!走啊!」,是為了保護其他示威者,並引用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則」的判決,指被告的呼喊等顯示他參與其中,擔當「睇水」的角色,甚至鼓勵他人參與。王官指,雖然警員梁劍凱(音譯)作供時多番改動首次見到被告的距離,但認為當時情況千鈞一髮,二人在持續改變距離,他的估算與實際情況有偏差屬可理解。雖然如此,由於案發地點沒有被警方封鎖,而被告的衣著和攜帶的物品並非一定與示威有關,他著他人離開亦不等同鼓勵繼續參與集結,故控方的說法並非唯一的可能性,遂判被告2罪均罪脫。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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