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虛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捐款 分別判囚兩個月及緩刑
2021-12-13 16:22
一對夫婦於11月2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刑。首被告被判入獄兩個月;次被告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3年。
首被告現年60歲,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妻子,現年58歲。首被告承認7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11/12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複本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次被告承認6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2012/13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2013/14課稅年度的報稅表複本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的資料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d)款。
案情透露,首被告在他2011/12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10,000元至71,000元及認可慈善捐款金額15,000元至131,000元。首被告未能就他兩項的申索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並聲稱已遺失相關收據。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他在相關課稅年度曾支付海外大學23,249元、其他個人進修開支1,253元及慈善捐款6,060元。首被告在6個課稅年度虛報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總額達746,538元,逃繳薪俸稅稅款合共126,911元。
次被告在她2012/13至2015/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30,000元至58,500元,以及在2012/13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金額10,000元至27,500元。次被告亦未能就她兩項的申索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也聲稱已遺失相關收據。稅務局經調查後發現,次被告在相關課稅年度沒有支付任何個人進修開支或認可慈善捐款。次被告在5個課稅年度虛報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總額達280,800元,逃繳薪俸稅稅款合共8,582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7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6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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