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接納鄒幸彤指警方違憲
2021-12-10 05:30
(星島日報報道)鄒幸彤案中挑戰警方禁令基於公共生,既非法例規定亦不合比例,故越權且違憲;警方忽略了其他選項沒有考慮,限制不合比例,未有協助舉辦和平集會,份屬失職。法官重申根據《公安條例》警方有權就國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而禁止任何公眾集會舉行。法官亦採納自己「八一八」案中結論反駁鄒幸彤,強調權利非絕對,法律上可按比例設限約束。
法官強調權利非絕對
鄒爭議疫情無關國家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法官反駁公共安全概念包含公眾健康及生命,新冠肺炎大流行,指出大量證據顯示大型聚集會擴散疫情,形成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另一種威脅。警方案發時採納衞生署建議,做法謹慎,警方必須在疫情下保障港人權利自由,否則即屬疏忽,故鄒無基礎挑戰其決定不符法例規定。
眾被告又質疑案發時疫情並不嚴重,新冠肺炎患者確診數字呈下降趨勢,故禁止集會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了集會權利和自由,警方其實可提議預防措施促進集會群眾,行使和平集會的自由。控方則反對警方決定只可由上訴委員會處理,刑事審訊中無權過問。法官指出案發當日無執法行動,法庭亦無基礎干預其後檢控決定,故辯方無可議之處挑戰執法違憲,拘捕及檢控決定不可質疑,亦同意辯方認為疫情考慮非禁令背後真正原因一說,實非違憲質疑,而本案毋須判斷禁令是否具足夠理據支持或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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