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侍應銀包藏卡片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還柙候判

2021-12-06 16:45

被告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資料圖片
被告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資料圖片

24歲男侍應去年10月1日在灣仔被搜出銀包暗格裏藏有一把卡片型摺刀,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不接納卡片刀是被告在餐廳工作開箱時用,指卡片刀使用程序「危險、複雜、麻煩、嘥時間」,完全否定被告指使用卡片刀安全便利,續指10多元的鎅刀更便捷,以被告的學歷及多年工作經驗不可能不知。鄧官押後至12月20日判刑,先為被告索取兩份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鄧官判刑前引述案情指,當日有防暴警員在灣仔史釗域道見到被告,因覺他眼神閃縮遂搜查他,並在被告銀包搜到一把卡片刀。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他在廚房工作,該刀是他「平時返工用嚟開紙箱」。被告自辯時指卡片刀是他在深圳以約5元人民幣購入,他在工作時慣用卡片刀拆箱。他任職咖啡店的前僱主表示沒有為員工提供𠝹紙箱工具,亦曾見過被告用卡片刀拆箱。

鄧官裁決時指,在小心檢查過卡片刀後,認為該刀的使用方法繁複,刀鋒藏於黑色卡片內,使用時要轉動安全扣才能令刀鋒外露,指程序「危險、複雜、麻煩、嘥時間」,刀鋒展開時長達7cm,使用完亦要摺回刀鋒,反指鎅刀更方便快捷。鄧官亦指被告被搜出的間尺,可用作開信及開箱,被告買間尺後毋須再使用卡片刀。鄧官同意卡片刀刀鋒有使用痕跡,但不接納是於工作用途,認為即使被告的前僱主沒有提供鎅箱用具,被告亦有能力自備十多元的鎅刀。

鄧官亦不接納被告的咖啡店的前僱主的供詞,指卡片刀效率低,若被告因使用該刀使用而受傷,僱主可被檢控,不相信僱主會輕率處理,續指鎅刀僅售十多元,僱主「唔可能唔俾」。

鄧官指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用卡片刀傷人,但推論被告在工作上毋須使用該刀,而被告當日有八達通卻用現金買地鐵單程票的目的是隱瞞行蹤。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而明知而有傷人意圖攜帶卡片刀在鬧市出現,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目前在咖啡店工作,月入約一萬元,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涉案卡片刀不太鋒利,可判處刑期較短的即時監禁。鄧官指會依例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24歲被告羅永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在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公眾地方,攜有一把卡片型摺刀。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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