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婦涉偷店鋪貓並要求貓主撤控被捕 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候判

2021-12-02 16:52

閉路電視片段影到一女子偷貓。資料圖片
閉路電視片段影到一女子偷貓。資料圖片

20年前從內地來港的無業婦人被指今年初在深水埗偷去一隻日本短尾貓,她被捕後獲警方批准保釋,豈料她旋即找貓主道歉並要求貓主撤銷起訴,因而再度被捕。婦人否認盜竊和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經審訊後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聲稱誤認涉案貓咪為多年前失散那隻貓,但比對照片後發現兩隻貓尾巴及毛色有別,形容其說法「匪夷所思」。被告之後更接觸事主,以不當游說方式勸對方不要追究,實屬明知故犯。被告需還柙後至12月16日判刑,以待索取精神科、心理科及背景等報告。

香官裁決時指,所有控方證人所述均合情合理,供詞互相脗合,相信事件就如控方案情一樣發生。相反,被告自辯不合情理,關鍵部分有所迴避,一時說曾經進入店鋪道歉,一時又稱沒有進入店鋪,質疑如果被告沒有入店,如何與事主和解。被問到當時道歉時說了什麼,被告卻稱「文化水平低,可能口多多,唔識表達,噏錯啲字」。

香官續指,被告聲稱當時看見涉案貓兒對其微笑及談話,以為是自己多年前走失的那隻貓,但細心比對照片過後,該隻貓咪尾巴十分長,與涉案短尾貓有別,兩隻貓毛色也不同,認為被告沒有可能認錯,裁定她沒有於庭上說出真話,明知道涉案貓咪並非屬於自己,仍然強行把牠從車底拉出,加上被告起初不斷誤導警員,直至翌日才透露貓咪位置。再者,被告警誡下稱「隻貓係我攞走,但已經走失左,我賠返畀佢」乃加強控方證據,相信被告有不誠實意圖,將貓咪據為己有,故裁定盜竊罪成。

至於傾向妨礙司法公正罪,香官指事主店鋪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曾向事主朋友說「佢同我銷案,銷案即係唔吿我」,認為被告一而再主動接觸事主,且以不當游說方式勸對方不要追究,或令執法機構檢控有困難。而警員早已提醒被告不要騷擾事主,惟被告竟明知故犯,裁定此項控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2000年從內地來港,現時領取每月2400元綜援金,曾有兩次非同類型案底,是次犯案違反緩刑令,但仍希望法庭諒及被告初次干犯盜竊罪,且貓咪沒有受傷或被虐,判處短期監禁。

49歲的被告李月霞報稱無業,控罪指她於今年1月16日,在深水埗汝州街140A號地下外,偷竊屬於事主Khanam Meher Nizer的一隻淺啡色日本短尾貓。她另被指於同月18日,在同一地方游說事主不再追究上述偷竊案。

法庭記者:凌子淇

被盜走的貓咪。
被盜走的貓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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