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獨力買樓 男友要分一半提訴訟:賠償青春損失
2021-12-01 17:08
杭州一對情侶同居4年後分手。男方認為,房子、車子雖然是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女方獨自出錢買的,但他有負責打包、送貨、買菜做飯、繳納物業費等付出,應該屬於「共同經營」,這些都是「共同財產」,自己也有一半份額,並為此去法院起訴。
小花(化名)多年前在杭州從事服裝批發生意,當時25歲的小花透過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男子小李(化名),2人相戀共賦同居。
2016年,小花在杭州買下一套總價200多萬(人民幣,下同)的樓房,首期50萬並獨自辦理房屋貸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舉行婚禮,但沒有登記,往後的時間,女方獨自出錢裝修房子、買車位,都是在自己名下,同時逐漸覺得男友很不上進,於是在同居的第4年提出分手。
沒想到,小李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雙方為此爭執了一番,最後女方妥協,答應付給對方13萬元,但男方堅持要21萬,談判破裂。事後,小李告上法院,要求前女友返還禮金,並主張2人同居期間共同生活、經營,因此女方購買的房與車位屬於共同財產,要求分一半,補償他103萬餘元。
庭審時,禮金要不要還、同居期間女方買的房子與車位是否為共同財產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於禮金,小花在庭審中表示,結婚時並沒有收到。於是,小李的舅舅、雙方的介紹人到庭作證。小李舅舅表示,禮金說好6萬,但實際分兩次共給付了4萬。
對於雙方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小李認為,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亦有付出,產生的收益應歸共同所有。小花也請來自己的合夥人為經營情況作證,指在認識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夥做服裝批發生意。小李來杭州後一直沒穩定的工作,她便讓小李來店裏打包,並給小李發工資,直到小李轉去做網約車司機。因此小花認為,小李所謂的共同經營並不存在,小李提出的兩個訴訟請求都應依法駁回。
法院認為,小李與證人說的禮金額不一致,小李對差額部分的解釋為過年、過節時另給的錢,但這顯然不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由男方給予女方一定財物的禮金範疇。因此,法院對返還禮金的訴訟請求不支持。
另外,法院認為同居期間一方獲得的財產,另一方不一定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且原告對「共同所有」負有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證據,雙方談戀愛之前,小花就在經營服裝批發生意,店鋪使用的也是被告合夥人名下的銀行帳號,因此經營收入不屬於情侶共同所得收入,判處男方敗訴。其後小李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該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法官指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關係,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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