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独力买楼 男友要分一半提诉讼:赔偿青春损失
2021-12-01 17:08
杭州一对情侣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房子、车子虽然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但他有负责打包、送货、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付出,应该属于「共同经营」,这些都是「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去法院起诉。
小花(化名)多年前在杭州从事服装批发生意,当时25岁的小花透过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男子小李(化名),2人相恋共赋同居。
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人民币,下同)的楼房,首期50万并独自办理房屋贷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往后的时间,女方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都是在自己名下,同时逐渐觉得男友很不上进,于是在同居的第4年提出分手。
没想到,小李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双方为此争执了一番,最后女方妥协,答应付给对方13万元,但男方坚持要21万,谈判破裂。事后,小李告上法院,要求前女友返还礼金,并主张2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经营,因此女方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补偿他103万馀元。
庭审时,礼金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礼金,小花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并没有收到。于是,小李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到庭作证。小李舅舅表示,礼金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亦有付出,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小花也请来自己的合夥人为经营情况作证,指在认识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夥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并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花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礼金范畴。因此,法院对返还礼金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不一定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且原告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谈恋爱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店铺使用的也是被告合夥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情侣共同所得收入,判处男方败诉。其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法官指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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